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大东方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进行了专项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6]326号”文《关于核准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2016年8月,本公司向2家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45,454,544股,每股面值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9.02元,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409,999,986.88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9,450,00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400,549,986.88元。前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苏公W[2016]B136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披露的《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公司拟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110,024.98万元,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资项目 | 募集资金计划投入 |
1 | 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 22,143.00 |
2 | 汽车后市场综合服务O2O平台建设项目 | 57,881.98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30,000.00 |
合计 | 110,024.98 |
序号 | 募资项目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 累计已使用金额 |
1 | 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 无锡市三凤桥肉庄有限责任公司 | 5,055.00 | 340.76 |
2 | 汽车后市场综合服务O2O平台建设项目 | 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 10,000.00 | 4,005.91 |
3 | 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 无锡商业大厦集团东方汽车有限公司 | 25,000.00 | 25,007.14 |
合计 | 40,055.00 | 29,353.81 |
时期内尚不能获取食品生产的环评许可,该项目的实施持续迟滞。
为加快该项目的落地进程,经当地政府派出机关——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政府梅村街道办事处协调,由其下属企业无锡市梅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将其有权出租物业——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6号之二期物业地块,租赁给“三凤桥食品”用于生产建设,租期不少于二十年。
实施地点变更后,“三凤桥食品”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项目环评备案等相关手续;同时,公司将通过“三凤桥肉庄”向“三凤桥食品”增资方式,在“三凤桥食品”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进一步快速推进该项目的实施。
五、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结合项目具体实施规划、实际生产经营场地环境变化的需要,与该募投项目的目标保持一致,有利于推动该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和募集资金使用安排。本次项目实施地点的变更,未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实施主体、建设内容等,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
六、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审议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三凤桥食品O2O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项目”之子项目“食品生产线扩产建设项目”实施地点,由“三凤桥食品”原厂址无锡市梅村镇新南中路17号,变更为无锡市新吴区长江南路16号之二期物业地块。独立董事已发表同意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
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相关变更事项及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综上,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郑乾国 杜 娟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