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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4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1月2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43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58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428,624,768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48.4442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七届十四次董事会会议决议召开,于2020年10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的公告,于2020年11月23日以公司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由高兵华董事长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7人,因另行公务独立董事杨芳、龚晓航请假;

2、公司在任监事7人,出席7人;

3、公司董秘陈辉出席本次会议并履行相关职责;公司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全资子公司“东方汽车”转让其参股公司股权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427,323,98099.69651,240,7880.289460,0000.0141

2、 议案名称:关于通过产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增资安徽陶铝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提案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25,819,87596.6516834,4883.123760,0000.2247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3、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3.01高兵华421,254,63298.2805
3.02席国良420,533,23298.1122
3.03倪军418,793,23297.7062
3.04王精龙420,833,63298.1822
3.05张志华419,302,03297.8249
3.06邵琼418,793,13297.7062

4、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4.01唐松418,887,72897.7283
4.02李柏龄418,793,22897.7062
4.03居晓林419,047,62897.7656

5、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议案序号议案名称得票数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是否当选
5.01林乃机418,793,23097.7062
5.02陈艳秋419,603,13097.8952
5.03杭东霞418,793,23097.7062
5.04徐建军419,132,43097.7853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议案 序号议案名称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3.01高兵华19,295,18272.36050000
3.02席国良18,573,78269.65520000
3.03倪军16,833,78263.12980000
3.04王精龙18,874,18270.78170000
3.05张志华17,342,58265.03790000
3.06邵琼16,833,68263.12950000
4.01唐松16,928,27863.48420000
4.02李柏龄16,833,77863.12980000
4.03居晓林17,088,17864.08390000
5.01林乃机16,833,78063.12980000
5.02陈艳秋17,643,68066.16710000
5.03杭东霞16,833,78063.12980000
5.04徐建军17,172,98064.40190000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律师:张莹、梁静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3、 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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