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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6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资料

股票简称:大东方股票代码:600327

二○二○年九月七日

股东大会会议须知

为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大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请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组织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设立股东大会会务组具体安排本次股东大会各项事宜。

二、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参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应根据《大东方关于召开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本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上海证券报的公告)的要求,在2020年9月3日9:30—16:00期间,提供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参会登记。

三、为保证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切实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务必请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要求携带参会资格登记资料,提前到达会场登记参会资格并签到。未能提供有效参会资格登记资料并办理签到的,不得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除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鉴证律师、相关工作人员以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员进入会场。

四、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依法享有发言权、质询权、表决权等各项权利,同时须认真履行法定义务,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扰乱会议秩序。

五、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如需发言,应提前进行登记,由主持人安排发言。股东提问应举手示意,并按照会议主持人的安排进行。发言及提问前应先介绍自己的股东身份(或所代表的股东单位)、持股数量等情况。发言及提问应围绕本次会议议案,每位发言时间不超过5分钟。议案表决开始后将不再安排发言。

六、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需按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的具体操作程序在规定的交易时段内进行投票。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按其所持公司的每一股份享有一份表决权,在表决票上按要求逐项填写表决意见。会议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鉴证律师计票、监票。

七、股东大会期间,请参会人员将手机关机或调为静音状态,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八、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公司不向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发放礼品。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会议召开方式:

1、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投票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 会议时间地点:

1、现场会议:于2020年9月7日14:00在公司八楼会议室召开

2、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 股权登记日:2020年9月1日

?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高兵华先生

? 会议的安排:

一、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登记签到(1:45-2:00)

二、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开始

三、宣布股东大会现场出席情况及会议须知

四、推选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表决票清点小组计票、监票人员

五、审议议案

1、《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2、《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六、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投票表决

七、清点小组统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表决结果并宣读结果

八、现场会议休会

九、合并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结果

十、律师出具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鉴证意见

十一、主持人宣读决议,并宣布会议结束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一

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0元(含税)。

? 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具体日期将在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中明确。

? 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并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一、利润分配方案内容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938,735,551.55元(公司2020年1-6月实现净利润131,685,544.45元,其中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118,836,904.75元,母公司报表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42,310,316.22元。按母公司报表本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938,735,551.55元<合并报表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1,472,776,675.67元>)。公司2020年半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总股本884,779,518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42,389,759.00元(含税),占合并报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372.27%。

如在公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二、公司履行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会议的召开、审议和表决情况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赞成的9人,反对的0人,弃权的0人,并同意将该方案提交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合理回报股东的同时,兼顾了公司盈利状况、债务和现金流水平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同意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现金流状态及资金需求等各种因素,适应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也兼顾了合理回报股东的需要,符合相关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相关风险提示

1、现金分红对上市公司每股收益、现金流状况、生产经营的影响分析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根据公司未来的资金需要、公司发展阶段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不会对公司经营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

2、其他风险说明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预案须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9月7日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议案二

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重要内容提示:

? 拟投资的合伙企业名称及认购份额:本公司拟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LP)以自有

资金认购上海君信科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君信科创”)份额35,000万元

? 本次投资事项与公司实际控股股东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瑶集

团”)构成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但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 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年度截至本议案公告日,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均瑶集团”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595.78万元,均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

? 风险提示:公司目前尚处于相关基金意向认购阶段,基金认购意向书和合伙协议

尚未正式签署,本次投资或有面临相关基金因认购意向书和合伙协议未能最终正式签署生效的风险;相关合伙协议签署生效后与最终投资标的未能达成正式签署生效的投资协议的风险;与最终投资标的签署正式生效的投资协议后,因触发“投资期届满前,合伙企业未能实现实际投资业务”而终止清算的风险;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选择、行业环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投资回报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若合伙企业出现亏损,则上市公司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等风险。

一、本次对外投资概述

1、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本公司拟作为单一有限合伙人(LP)以自有资金认购 “君信科创”份额35,000万元,“君信科创”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为君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信资本”),原则上仅投资于“淮北陶铝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筹暂定名,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淮北陶铝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主要投资于安徽陶铝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陶铝研究院”)及其旗下控股、参股子公司。“陶铝新材料”是在上海交通大学相关院士、教授指导、带领的科研团队合力攻坚多年研发而成,学术名为“原位自生纳米陶瓷颗粒增强铝基复合材料”,获“教育部技术发明一等奖”,获批安徽省“三重一创”重大新兴产业专项,被列入工信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应用示范指导目录》,并已为多项国家科研项目提供材料支撑;在应用上,“陶铝新材料”已在高爆压内燃机活塞、大飞机结构主材、航空发动机叶片等应用技术上实现重大突破,其兼具陶瓷坚硬和铝合金轻、韧的优点,具有高强轻质、耐温耐劳、减震低胀、易工易塑等特点,已开始应用于航空航天、高铁、汽车等领域,其广阔应用领域和高技术壁垒,将有利于占据高端铝基材料领域的制高点,具有较大产业投资价值。“陶铝新材料”产业板块自2013年上海交通大学与安徽准北市政府签订校、市战略

合作协议始,经淮北市政府、上海交通大学、上海均瑶集团等“政、学、产、研”合作推动,致力于研发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型材料,逐步形成以“陶铝研究院”为产业战略发展指导,以上海交通大学特种材料研究所为材料研发中心,以“陶铝研究院”及其下属产业公司等为产品研发中心和生产中心的分工格局,初步完备研发、生产和服务能力,并通过了ISO9001、IATF16949、AS9100等多项认证。公司通过本次定向投资,以分享该产业未来的广阔发展空间及投资价值。

2、本次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

因本公司实际控股股东“均瑶集团”为“陶铝研究院”的股东之一,本次对外投资构成与本公司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

3、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情形,无需经有关部门批准。

二、本次对外投资各参与方基本情况

1、普通合伙人

(1) 名称:君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3)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01单元

(4) 法定代表人:唐祖荣

(5) 注册资本:1,818万元

(6) 成立日期:2017年05月26日

(7) 营业期限:2017年05月26日至2037年05月25日

(8)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股权结构:上海爱建集团持股45%,唐祖荣持股25%,刘东杰持股11%,上海君信创富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股10%,赵从萍持股9%。

(10)备案情况:基金业协会备案登记号为P1066511

(1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4,655.683,804.61
负债总额2,375.001,091.97
净资产2,280.682,712.64
项目2019年度2020年1-6月
营业收入2,208.511,101.23
利润总额441.94431.96
净利润441.94431.96

(注:2019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12)与上市公司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君信资本”为“均瑶集团”控股子公司上海爱建集团的参股企业,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大东方股权,大东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大东方5%以上股份的股东、大东方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在“君信资本”中任职,“君信资本”与大东方及第三方不存在影响

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2.有限合伙人

(1) 名称: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3) 住所:无锡市中山路343号

(4) 法定代表人:高兵华

(5) 注册资本:88,477.9518万元

(6) 成立日期:1998年01月20日

(7) 营业期限:1998年01月20日至长期

(8) 经营范围:食品、黄金、珠宝销售;农副产品收购;肉蛋、水产品、净菜的零售;餐饮服务;综合货运站(场)(仓储),普通货运;国内贸易(国家有专项规定的,办理审批手续后经营);金饰品的修理改制;家用电器的安装、维修;服装、眼镜的加工服务;商品包装;自有场地出租;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利用本厦自身媒介设计、制作、发布国内广告;网络技术咨询、转让;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互联网信息服务;美容;停车场服务;验光、配镜服务;摄影;钟表修理;图书、报刊、卷烟、雪茄烟的零售(凭有效许可证经营);娱乐经营场所。(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9) 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601,679.07658,846.90
负债总额244,911.44286,300.46
净资产356,767.64372,546.44
项目2019年度2020年1-6月
营业收入936,215.72332,353.56
利润总额34,116.5816,642.98
净利润23,123.9413,168.55

(注:2019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三、本次对外投资标的基本情况

1、本次对外投资标的

(1) 名称:上海君信科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01单元

(4) 执行事务合伙人:君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成立日期:2018年3月27日

(6) 合伙期限:2018年3月27日至2023年3月26日

(7)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 出资总额:35,010万元。

(9) 备案情况:尚未备案。

(10)基金期限:2年(投资期)+6年(退出期)+2年(延长期,如需)。

(11)基金收费:投资期,每年按实缴规模1%收取;退出期及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不收取Carry。

(12)基金投向:原则上仅投资于“淮北陶铝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3)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9.859.82
负债总额0.010.01
净资产9.849.81
项目2019年度2020年1-6月
营业收入0.000.00
利润总额-0.07-0.03
净利润-0.07-0.03

(注:2019年度财务报表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

(14)或有涉及的关联关系:“君信科创”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大东方股权,大东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大东方股份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没有在“君信科创”中任职,“君信科创”与大东方股份及第三方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利益的安排。

2、本次对外投资标的之标的

(1) 名称:淮北陶铝新材料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筹暂定名,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

(2) 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暂定,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

(4) 基金管理人:君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 普通合伙人:君信(淮北)新材料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系君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

(6) 出资总额:待定。

(7) 合伙人的认缴出资金额、比例、缴付期限: 待定。

(8) 基金期限:2年(投资期)+6年(退出期)+2年(延长期,如需)。

(9) 基金收费:不收取管理费,不收取Carry。

(10)基金投向:重点投资于“陶铝研究院”及其旗下控股、参股子公司。

3、本次对外投资最终标的

(1) 名称:安徽陶铝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

(2)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3) 住所:淮北经济开发区龙湖高新区威龙路21号

(4) 法定代表人:唐世军

(5) 注册资本:40,000万元

(6) 成立日期:2017年9月22日

(7) 营业期限:2017年9月22日至长期

(8) 经营范围:新材料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应用、技术转让;新材料、金属基复合材料、铝、铝合金、铝基材料及其制品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维修售后服务;有色金属粉末、线材和焊丝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交通装备、船舶装备、航空航天、轨道交通、船舶舰艇、汽车、摩托车、内燃机、

压缩机、电力设备和器材、电子元器件配套装备、机械设备、箱包、手机、建筑、体育用品及器械、电子产品、手持工具、五金百货、石油生产配套设备等设备、器材、零部件、配件、附件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和维修售后服务;汽车及发动机的销售;实业投资、项目投资;物业管理;信息咨询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

(9) 股权结构:淮北市产业扶持基金有限公司持股41%,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持股41%,安徽相邦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持股13%,王浩伟持股3%,上海交大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持股2%。

(10)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2019年12月31日(未经审计)2020年6月30日(未经审计)
总资产37,184.3739,198.48
负债总额2,527.265,891.61
净资产34,657.1133,306.87
项目2019年度2020年1-6月
营业收入366.0941.52
利润总额-1,717.76-1,350.23
净利润-1,728.60-1,350.23

四、拟订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伙企业基本信息

1、基金名称:上海君信科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组织形式:有限合伙企业

3、合伙经营范围:股权投资

4、合伙期限:

(1)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自本合伙协议正式签订生效后起8年,其中前2年为投资期,后6年为退出期。

(2)根据项目退出需要,合伙企业的退出期经合伙企业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可延长2年,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可继续延长。

(二)合伙人及其出资:合伙企业的认缴出资总额为协议所列的全体合伙人认缴出资额之总和,全部为货币方式出资,合伙企业的目标募集规模为人民币35,010万元。

(三)投资事项:

1、原则上仅投资于“淮北陶铝新材料产业基金(在筹暂定名,以工商核准名称为准)”,“淮北陶铝新材料产业基金”主要投资于安徽陶铝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旗下控股、参股子公司。

2、在不影响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将合伙企业的闲置资金(如有)用于购买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央行票据、货币基金、协议存款、保本性银行理财产品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产品,以降低资金沉淀成本。

3、本合伙企业主要投资方式为股权投资,即以本合伙企业的名义通过认购新增注册资本、股权受让等方式向淮北陶铝新材料产业基金进行投资,并取得相应比例的股权。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不得从事以下事项:

(1)对外举债;

(2)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不动产投资;

(5)进行期货交易、期权交易、远期合约等衍生证券交易;

(6)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7)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

(8)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9)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10)循环投资;

(11)从事其他本协议约定的投资范围以外的投资;

(12)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它业务。

5、投资决策委员会

(1)为了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合伙企业设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决会”)。投决会共由3人组成,其中:基金管理人君信(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派1名委员、有限合伙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委派2名委员。基金管理人负责投决会的管理。

(2)投决会的职权如下:

A. 确立合伙企业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及投资策略;

B. 建议合伙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绩效评估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C. 决定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之投资及退出方案等事宜;

D. 本协议约定由投决会决定的事宜;

E. 其他与合伙企业、投资项目或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及咨询等业务有关且基金管理人认为应由投决会决定的事宜。

(3) 投决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需由全体投决会成员投票表决。投决会不设弃权票,采用一人一票制,需经2/3以上委员同意方为通过。

6、合伙企业对投资项目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应对投资项目进行持续监督,防范投资风险,并在适当的时机实现投资变现。

7、合伙期限届满前,合伙企业可以选择适当的退出机制退出所参与的投资项目,以实现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

(1)出售或转让其持有的投资项目的股权或合伙份额;

(2)被投资项目减资或清算;

(3)中国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普通合伙人及执行事务合伙人

1、普通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职责。

2、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同意普通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合伙企业的事务管理和执行。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按照《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职责,并接受其他合伙人的监督。

3、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职权包括但不限于:

(1)召开合伙人大会会议并提交合伙人大会审议议案;

(2)办理合伙企业的工商变更事宜;

(3)管理并维护合伙企业的资产、银行账户;

(4)负责或委托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在中基协的备案与变更登记、定期信息填报;

(5)处理与合伙企业投资相关的税收事务;

(6)准备有关法律文件,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各类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各种

框架协议、备忘录、合同;

(7)及时收取或委托基金管理人收取合伙企业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8)根据合伙协议分配原则进行利润分配(不含非现金分配);

(9)解答有限合伙人就合伙企业投资业务的执行及管理人履行职责情况所提出的合理问询;

(10)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定期向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

(11)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2)在由合伙企业承担费用的情况下,代表合伙企业聘用项目顾问、财务顾问、律师、审计机构、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及人员;

(13)建议合伙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合伙企业的组织架构设置方案,并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

(14)采取为实现合伙企业目的,维护和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4、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1)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执行事务合伙人应确保其委派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能够独立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并遵守本协议约定。

(2)执行事务合伙人明确,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时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为唐祖荣先生。

(3)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拟发生变更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提前以书面方式告知全体合伙人,并应尽快重新任命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

(五)有限合伙人

1、不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审计会计师事务所、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7)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2、授权委托

(1)有限合伙人在此不可撤销地指定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真实及合法的代理人,在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决策程序后,执行事务合伙人有权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确认、签署并提交适用法律可能不时要求的所有法律文件,以便实现合伙企业的有效存续、投资和其他活动。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合伙企业的正式公章的唯一且排他的持有人。

(2)执行事务合伙人在行使上述职权时应勤勉尽责并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本授权委托应被视为与有限合伙人利益相结合,不可撤销,不受任何有限合伙人的解散、破产或丧失法律主体资格的影响而始终有效,且对合伙人的继任者和受让人同样有效。

(3)如被要求,有限合伙人应在收到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要求后5个工作日内签署并向执行事务合伙人交付额外授权委托书或执行事务合伙人认为为实现与本协议的约定一

致的其他必要文件。

(六)合伙人会议

1、召开条件

(1)合伙人会议是合伙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企业每年召开一次合伙人年度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经执行事务合伙人提议或经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实缴出资额的其他合伙人提议,合伙企业应召开合伙人临时会议。

2、召开程序

(1)合伙人会议的召集人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全体合伙人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为书面形式,且应至少包含如下内容:

A. 会议的时间、地点;

B. 会议议程和相关资料;

C.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2)合伙人会议由执行事务合伙人主持;对于执行事务合伙人除名及选定新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事项,合伙人会议由除执行事务合伙人外的全体合伙人共同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3. 表决方式

(1)临时会议可以由合伙人以现场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中的一种或几种全体参会合伙人均可有效获取信息的方式参加并表决,对于属执行事务合伙人召集临时会议讨论的事项,执行事务合伙人亦可决定不召集会议,而以书面形式征求全体合伙人意见,各合伙人均应在收到该等书面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未以任何方式参加会议或未在约定期限内回复意见的合伙人将被视为对会议讨论事项投弃权票并同意从表决权总数中减去相应份额。

(2)合伙人会议上各合伙人根据其各自实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以下事项需要合伙人大会对合伙企业事项作出决议的,须经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且具有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合伙人同意方可通过:

A.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B. 变更基金托管人;

C. 聘用、解聘承办基金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D.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制定投资项目的非现金分配方案;

E. 按照本协议约定处理合伙企业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F. 本协议约定的其他需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表决的其他事项。

(3)以下事项需经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方得做出决议:

A. 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B.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衍生权利;

C.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D. 聘任合伙企业管理人;

E. 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事项。

合伙人会议审议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或利益冲突的,关联合伙人应当回避表决。

(七)管理方式

1、合伙企业聘任君信资本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且此聘任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不得改变。

2、管理费:在投资期内,按基金实缴出资额金额的1%收取管理费,退出期、延长期不收管理费。

3、管理团队

基金管理人负责组建与变更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团队,促使投资管理团队的每一成员勤勉尽责,尽其最大努力发展本基金的投资业务并维护各合伙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权限

基金管理人的主要职权如下:

(1)负责本合伙企业的资金管理;

(2)责基金募集、份额登记以及基金备案与变更登记、定期信息填报与披露等;

(3)办理基金的托管及相关账户开立、运作相关事宜;

(4)根据投资委员会的决策负责向淮北陶铝新材料产业基金进行股权投资以及投后管理、退出;

(5)拟订本合伙企业投资管理、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投资管理制度;

(6)执行合伙人会议决议;

(7)置备、更新以及保管合伙人名册;

(8)本协议、合伙人会议及投资决策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托管事项

1、合伙企业应委托中国境内一家信誉良好的商业银行(“托管人”)对本基金账户内的现金实施托管。各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的托管人为:【】。

2、各合伙人授权并认可执行事务合伙人以自己或合伙企业的名义与托管人签署和履行《托管协议》。合伙企业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托管协议》约定的程序,以确保合伙企业的资金安全。

3、经合伙人会议审议通过,可以解聘或变更合伙企业之托管人。

(九)入伙、退伙、合伙权益转让和身份转变

1、入伙

(1)合伙企业存续期间,除本协议约定的更换普通合伙人的情形外,合伙企业不接纳其他普通合伙人入伙。

(2)本基金采取封闭式运行,自首次交割日起合伙企业不发行新的合伙企业份额。

2、普通合伙人的退伙

(1)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不得要求退伙。

(2)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3、普通合伙人的除名

(1) 普通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有限合伙人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 有违法行为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行政处罚以致无法继续经营的;

B. 有违法或违约行为造成合伙企业实际损失超过合伙企业总实缴出资额的20%的(未免歧义,正常履约下的投资损失不属于此列);

C. 触犯刑法的;

D.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4、普通合伙人的更换

(1)若普通合伙人发生当然退伙或除名的情形,除经全体有限合伙人书面同意可决定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合伙企业进入清算程序。

(2)更换普通合伙人应履行如下程序:

A. 有限合伙人在决定将普通合伙人除名的同时应当做出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的决定;

B. 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或新的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达成新的合伙协议。

(3)自上述有关更换普通合伙人的决议做出并发送至被更换的普通合伙人之日起,更换生效,被更换的普通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停止执行合伙事务并向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

(4)被更换的普通合伙人仍有权获得其被更换之日前因管理合伙企业事务而应获得的报酬及应获得的收益分配;同时对其被更换日之前根据法律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合伙企业的亏损、债务,被更换的普通合伙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被更换的普通合伙人应当协助完成更换程序。如其拒不配合,由此给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以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由被更换的普通合伙人承担。

5、普通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除普通合伙人当然退伙或被除名的,普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解散前不得要求退伙,不得转让其持有合伙企业的份额,亦不得恶意采取任何行动导致自身解散或终止。

6、有限合伙人的退伙

(1)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有限合伙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非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收回其实缴出资的要求。

(2)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7. 有限合伙人的除名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49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8、有限合伙人退伙或除名后的处理

有限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时,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与退伙的有限合伙人进行结算,该有限合伙人拥有的有限合伙权益在扣除其应承担的合伙企业费用、亏损和赔偿后,若在其名下仍有剩余有限合伙权益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变现完成后向该有限合伙人退还。

9、有限合伙人合伙权益的转让

(1)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转让其合伙权益;若执行事务合伙人同意其转让,普通合伙人指定的第三方或者其他有限合伙人(如有)有优先购买权。

(2)有限合伙人可将其有限合伙权益转让给其关联方,且该转让不受本款第(1)条约定的限制,但该有限合伙人应提前30日向其他合伙人通知该等转让事项,其他合伙人承诺在此类转让中放弃上述优先购买权,且关联受让方必须具备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条件。

(3)有限合伙人发生权利义务被承继的法定事由,其权利义务承继人可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资格;但该承继人应具备本协议约定的有限合伙人应具备的条件。若该承继人不愿成为有限合伙人或未能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则该承继人有权在发生承继事由后2个月内向其他合伙人或合伙人之外的第三方转让该有限合伙人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相关转让按照本款第(1)、(2)条的约定执行。

(4)如果法院强制出售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企业权益,普通合伙人指定第三方或者其他有限合伙人(如有)有权优先购买全部或部分该等拟出售的合伙企业权益。

(5)有限合伙人对于其全部或部分合伙企业权益的转让应在受让方签订约定受让方承担出让方的出资义务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的协议后生效,在转让生效后,受让方应承担费用和支出并获得合伙企业的收益分配。全体合伙人应当根据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就该

等转让的相关事宜对本协议进行修订或签订新的合伙协议。

(十)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

1、投资收益

(1)投资项目的投资所得扣除该投资项目的相关费用、应缴税费和额外支出后为投资收益。

(2)从投资项目中获得的投资收益,根据本协议第十一.2条的约定进行分配。

2、现金分配

(1)项目退出后,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在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退出获得可分配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从其处置投资项目获得的收入、合伙企业从其投资项目中获得的分红、股息、利息、其他类似的现金收入等)后30日内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拟订分配方案,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各合伙人进行分配。执行事务合伙人将根据各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比例按照以下顺序进行现金分配:

A. 首先,实缴出资返还。向全体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收到的现金分配数额等于其各自的实缴出资额,再执行下一分配步骤;

B. 完成上述分配之后,若有余额,则全部向有限合伙人分配。

(2)违约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滞纳金,应在合伙企业最终清算时,向除违约合伙人之外的其他合伙人之间根据实缴出资额的比例分配。

(3)其他应归属于合伙企业的收入如理财收入等,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均应当根据执行事务合伙人确定的日期,在合伙人之间按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亏损分担

(1)合伙企业用于运营及对外投资的资金应均来自于各合伙人之出资。

(2)合伙企业债务应先以合伙企业的财产偿还。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3)合伙企业的亏损,由全体合伙人以各自认缴出资额为限按照认缴出资比例共同分担。

(十一)税务承担

1、合伙人应根据《合伙企业法》及适用的中国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缴付所得税。

2、如果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要求合伙企业代表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合伙企业将为合伙人代扣代缴所得税。

(十二)费用和支出

1、合伙企业承担为其设立、存续及开展投资业务所必需的各项费用,包括:

(1)开办费用,即合伙企业之设立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合伙企业的筹建费用、募集费用、备案费用、政府收费、法律和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

(2)营运费用,即合伙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合伙企业经营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A. 合伙企业的管理费;

B. 合伙企业的资金托管费;

C. 专业服务费,即合伙企业为完成某项目投资和临时投资(无论最终是否完成),并在之后持有、运营和出售权益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和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评估费及其他与项目投资相关的费用等;

D. 合伙企业财务报告的审计费用;

E. 合伙企业之财务报表及报告费用,包括制作、印刷和发送成本;

F. 合伙人会议、投决会会议而发生的召开会议费用(不包括各合伙人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

G. 合伙企业的各种交易费用(包括年审银行专户余额询证费、银行划款手续费、证券开户费、证券交易手续费、所持权益转让交易费用、公证费用、佣金、手续费以及相关税费等);

H. 政府部门对合伙企业,或对合伙企业的收益或资产,或对合伙企业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费用;

I. 由合伙企业发起或针对合伙企业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费用,与该等诉讼、仲裁或程序相关的律师费,以及行使由此产生的任何权利的成本;

J. 合伙企业的清算费用;

K. 其他由合伙企业的运营而产生的费用。

2、合伙企业将及时就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方代表合伙企业垫付的费用予以报销。

3、基金管理人应承担其自身的经营费用,包括:

(1)其自身管理人员的报酬和福利;

(2)其自身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由管理费产生的税费负担;

(4) 其自身员工为投资项目的获取、调查、沟通而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

(5)其自身运营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十三)财务会计制度

1、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法定期限内保留会计账簿,作为向全体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依据。该会计账簿置备于执行事务合伙人的住所。

2、合伙企业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但首个会计年度自合伙企业成立日起到当年12月31日止。

3、合伙企业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聘请在中国境内的一家声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合伙企业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4、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其他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并在每半年结束后的合理时间内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合伙人资本明细表);

(2)投资目录(投资明细表);

(3)损益表(运营明细表);

(4)资本账户余额及变动(合伙人资本变动明细表);

(5)现金流量表。

(十四)信息披露制度

1、合伙企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基金管理人,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基金管理人应承担《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全部职责。

2、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个自然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全体合伙人披露本基金的年度报告,在每个自然年度的9月份之前向全体合伙人披露本基金的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1)报告期末本基金的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本基金的财务情况;

(3)本基金投资运作情况;

(4)本基金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本基金投资收益和损失承担情况;

(6)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其他与基金运行相关的重要信息。

3、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全体合伙人披露本基金的净值、主要财务指标以及投资组合情况等信息。

4、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自事项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向全体合伙人披露:

(1)本基金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6)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7)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8)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9)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0)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1)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12) 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五)终止、解散与清算

1、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并清算:

(1)合伙企业已从被投资项目中退出;

(2)普通合伙人退伙或被除名,且合伙企业没有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

(3)投资期届满前,合伙企业未发生实际投资业务;

(4)《合伙企业法》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

(1)在合伙企业出现清算事由时,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经持有2/3表决权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委派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合伙企业的清算人。

(2)在确定清算人后,合伙企业的所有非现金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的非现金资产进行变现。

(3)清算期应不超过1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现金资产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程序进行分配。

3、合伙企业持有的股权、股票和其他非现金资产(如有)的价值应由以下方式确定:

(1)在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股票(或其他有价证券)的价值应为在估值之日前连续1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的平均值。

(2)其他非现金资产估值经第三方评估机构估值确定,应考虑的因素包括但不限于:

购买价、实物资产出售的时间、转让的限制、在相同或相似行业具有可比性的公司的股票的价格、及公司的前景及财务状况等。

4、清偿顺序

(1)合伙企业终止并清算时,合伙企业的财产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A. 支付与清算相关的费用;

B.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C. 缴纳应付和欠付的税款;D. 清偿合伙企业债务;E. 根据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程序向合伙人分配剩余财产。

(2)合伙企业应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应对债务的清偿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十六)其他

1、本协议的条款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任何时候并不时地进行修改、增补或修订。

2、各合伙人应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因本协议产生或因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或索赔。任何与本协议有关的或因本协议发生的争议或权利主张,在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按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上海仲裁解决。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费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方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费等支出。

3、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如有)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构成各合伙人之间的完整协议。若本协议有多个版本且内容相冲突的,以在中基协备案的版本为准。

4、全体合伙人同意基金管理人君信资本按照中基协的规定办理全体合伙人的基金份额登记数据的备份。

5、全体合伙人同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中基协的规定对基金披露的信息进行备份。

6、本协议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的效力、解释和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除外)管辖。

7、通知

(1)有关本协议约定事项的任何通知,均应按本协议附件二列明的地址或联系方式递交各合伙人。各合伙人可以通过提前10日向其他合伙人发出通知的方式变更该等地址或联系方式。

(2)所有本协议要求或允许的通知均应以中文书写,以专人快递、传真、电子邮件或邮件方式送达。

(3)通知送达的生效日期应按照下述方式确定:

A. 如为传真形式,则应当以送达记录所显示的确切时间为准,除非发出该传真的时间为该日下午五时之后,或传真发送于收件人所在地的非工作日时间,则收件日期应为收件人所在地时间之下一个工作日;

B. 如为电子邮件形式,则应以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方指定系统(见附件二所列之电子邮箱)的时间为送达时间;

C. 如特快专递或以挂号邮件递送时,按收件方签收之日期为准;若收件人拒绝签收的,以投递凭证上记载的最后投递日期或拒绝签收日期(视何者为后)为准。

8、保密

(1)未经执行事务合伙人事先书面同意,全体合伙人应对本协议及其附件(如有)、本协议提及的任何其他合同、合伙企业的信息资料、任何投资项目的信息资料进行保密并不得披露(基于上市公司因遵循监管及合规要求而进行的信息披露除外),但是合伙人可以披露任何下列信息:

A. 并非由于合伙人或其任何代理人或关联公司违反本条的规定而已被公众所知的

信息;

B. 包含在合伙人根据要求须向政府监管当局提交的任何报告、声明或证词中的信息;C. 为回应任何传唤或因与任何诉讼、仲裁相关而要求的信息;D. 为了遵守任何适用于该合伙人的法律、法令、法规或裁决所必要的信息;E. 向其雇员和专业顾问披露的信息(包括该合伙人的审计师和律师),只要向该等人士申明本协议中包含的保密义务,并促使该等人士履行保密义务。

(2)无论本协议是否有相反规定,若执行事务合伙人合理地认为向某一合伙人(包括该合伙人的顾问)披露任何保密信息可能导致一般公众获得该保密信息或违反合伙企业或普通合伙人对任何被投资公司的保密义务,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拒绝向该合伙人(或适用的顾问)披露该保密信息。

9、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的适用被认定为无效,其余条款的有效性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的适用并不会受影响。

10、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仅为方便及索引目的,应不影响或限制本协议条款的含义或解释。本协议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11、本协议可由各方签署多份文本,每一合伙人应持有一份文本,两份文本由合伙企业留存,另一份文本提交企业登记机关。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经各方签署即对签署方发生法律约束效力。

五、本次对外投资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分析

1、本次投资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投资有利于公司抓住高新材料产业培育成长机遇,寻找产业未来价值投资机会,促进公司转型发展,符合公司战略的需要。同时,借助于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来进行投资,在获得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等各方能力来融合各方资源,以探索新领域、新业务,并形成公司新的增长点。

2、可能存在的风险

公司目前尚处于相关基金意向认购阶段,基金认购意向书和合伙协议尚未正式签署,本次投资或有面临相关基金因认购意向书和合伙协议未能最终正式签署生效的风险;相关合伙协议签署生效后与最终投资标的未能达成正式签署生效的投资协议的风险;与最终投资标的签署正式生效的投资协议后,因触发“投资期届满前,合伙企业未能实现实际投资业务”而终止清算的风险;投资过程中受到宏观经济的影响,投资标的选择、行业环境、投资标的公司经营管理、交易方案等带来的不确定性可能导致投资回报期较长,流动性较低等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无法达到预期收益,或上市公司作为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人(LP),若合伙企业出现亏损,则上市公司需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等风险。

六、本次对外投资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4票回避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同意将本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董事高兵华、张志华、朱晓明、邵琼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本年度与相关关联方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除本次关联交易外,本年度截至本次董事会决议日,公司与相关关联方(“均瑶集团”及其相关控股子公司)累计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总金额约为595.78万元,均在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范围内(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7日披露的《关于预计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八、备查文件

1、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2、经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声明

3、经独立董事签字确认的独立董事意见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9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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