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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0

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等独立董事意见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8月1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根据相关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0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上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2020年度上半年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格式指引的规定,真实反映了公司报告期内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为: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现金分红的有关规定,在考虑合理回报股东的同时,兼顾了公司盈利状况、债务和现金流水平及未来发展的资金需求等综合因素。同意董事会将公司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认购上海君信科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认购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现根据相关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该议案及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投资事项有利于公司抓住高新材料产业培育成长机遇,寻找产业未来价值投资机会,促进公司转型发展,符合公司战略的需要。同时,借助于专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能力和风险控制能力来进行投资,在获得投资收益,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也有利于公司借助专业机构等各方能力来融合各方资源,以探索新领域、新业务,并形成公司新的增长点。本次投资也未发现影响公司日常主营业务及持续经营能力的情形。

(2)本次对外投资事项,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3)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签字):龚晓航、张鸣、杨芳

2020年8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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