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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东方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5个制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2

股票代码:600327 股票简称:大东方 公告编号:临2019-011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等5个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拟对《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因公司名称曾由“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相关制度中凡涉及未更新该名称的,本次进行统一更新。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序号原公司章程条款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条款
1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2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第(三)项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将不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3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 (七)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控股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董事会、股东大会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等;

三、《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订情况:

1、原制度内对本公司简称“股份公司”,现统一修订为“公司”;

2、其余修订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1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股份公司现依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独立董事制度。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现依据《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本独立董事制度。
2四、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股份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1 在股份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四、独立董事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独立性;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2.1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2 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股份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2.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股份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4 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2.5 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2.6《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7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股份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2.2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2.3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2.4 在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2.5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2.6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2.7 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2.8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五、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股份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享有下列职权: ?? 9、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五、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股份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独立董事享有下列职权: ?? 9、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1-8项职权时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四、《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1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商业大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明确管理职责和分工,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订立的关联交易合同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以下简称“《关联交易实施指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2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情,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高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销售商品; 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四、代理; 五、租赁; 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七、担保; 八、管理方面的合同;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许可协议; 十一、赠与;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非货币性交易; 十四、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第二条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情,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即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 )在关联人的财务公司存贷款;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包括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提供大于其股权比例或投资比例的财务资助、担保以及放弃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或优先受让权等。
3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2、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持有公司5%以有股份的个人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①父母;②配偶;③兄弟姐妹;④年满18周岁的子女;⑤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三)公司的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前述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一)公司的关联法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合资企业、联营企业);2、本办法所指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公司关联自然人是指:1、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3、本条第㈠款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本条第(一)、(二)款所述人士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①配偶;②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③父母及配偶的父母;④兄弟姐妹及其配偶;⑤配偶的兄弟姐妹;⑥子女配偶的父母;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1、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
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12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2、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
4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方如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回避表决; (四)与关联方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就该事项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确实无法回避的,应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三)关联人回避表决原则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专业评估师或独立财务顾问。
5第五条 关联交易价格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价格。第五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6第六条 定价原则和定价方法: (一)关联交易的定价主要遵循市场价格的原则;如果没有市场价格,按照成本加成定价;如果既没有市场价格,也不适合采用成本加成价的,按照协议价定价; (二)交易双方根据关联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定价方法,并在相关的关联交易协议中予以明确; (三)市场价:以市场价为准确定资产、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及费率; (四)成本加成价:在交易的资产、商品或劳务的成本基础上加合理的利润确定交易价格及费率; (五)协议价:协商确定价格及费率。第六条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定价应当公允,参照下列原则执行: (一)交易事项实行政府定价的,可以直接适用该价格; (二)交易事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可以在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合理确定交易价格; (三)除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外,交易事项有可比的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或收费标准的,可以优先参考该价格或标准确定交易价格; (四)关联事项无可比的独立第三方市场价格的,交易定价可以参考关联方与独立于关联方的第三方发生非关联交易价格确定; (五)既无独立第三方的市场价格,也无独立的非关联交易价格可供参考的,可以合理的构成价格作为定
价的依据,构成价格为合理成本费用加合理利润。 公司关联交易无法按上述原则和方法定价的,应当披露该关联交易价格的确定原则及其方法,并对该定价的公允性作出说明
7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第八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低于人民币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8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3000万元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第九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与关联法人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5%之间的关联交易协议,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提交议案,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9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单次关联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以及公司与关联方就同一标的或者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在连续12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协议,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预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10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与董事个人利益有关的关联交易; 2、董事个人在关联企业任职或拥有关联企业的控股权或控制权的,该企业与公司的关联交易; 3、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回避的;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关联股东有特殊情况无法回避时,在征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后,可以参加表决。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对此作出详细说明,同时对非关联方的股东投票情况进行专门统计,并在决议公告中披露。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应当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一) 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方签署协议; (二)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 (三)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表决时,有利害关系的人属下列情形的,不得参与表决; 1、为交易对方; 2、为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 3、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任职; 4、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5、为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6、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基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独立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四)公司股东大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关联股东不得参加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11第十三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关联董事确实无法回避的,应第十三条 关联董事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关联董事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否则其他董事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当出现是否为关联董事的争议时,由董事会临时会议过半数通过决议决定该董事是否属关联董事,并决定其是回避; (三)关联董事不得参与审议和列席会议讨论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四)董事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董事所代表的表决权数后,由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征得有权部门同意。
12第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会告格式指引》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交易日期、交易地点; (二)有关各方的关联关系; (三)有关交易及其目的的简要说明; (四)交易的标的、价格及定价政策; (五)关联人在交易中所占权益的性质及比重; (六)董事会关于本次关联交易对公司是否有利的意见; (七)若涉及对方或他方向公司支付款项的,必须说明付款方近三年或自成立之日起至协议签署期间的财务状况,董事会应当对该等款项收回或成为坏帐的可能作出判断和说明。 (八)独立财务顾问意见和独立董事意见; (九)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内容。关联交易涉及收购、出售资产的,还应参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披露。第十八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公告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第十号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公告》的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交易概述; (二)关联人介绍; (三)关联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四)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五)该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七)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如适用); (八)审计委员会(或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的意见(如适用); (九)历史关联交易情况; (十)控股股东承诺(如有)。

五、《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修订情况:

1、原制度中仅规定了“董事”,现统一修订为“董事/监事”

2、其余修订如下: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1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第七十二条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充分行使权利,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及《公司章程》第八十八条的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本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的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乘以他有权选出的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本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含两名)以上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监事(不包括职工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选票数等于其持有的股票数乘以
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的一项制度。他有权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的乘积,每位股东可以将其拥有的全部选票投向某一位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以任意分配给其有权选举的所有董事/监事候选人,或用全部选票来投向两位或多位董事/监事候选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监事的一项制度。

六、《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情况:

序号原条款修订后的条款
1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第十六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出席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经独立董事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就同一提案重复发言或发言超出提案范围,以致影响其他董事发言或者阻碍会议正常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2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其他情形。 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为:关联董事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董事也有权依据相关规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表决的情形; (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的其他情形。 关联董事的回避表决程序为:关联
定提出该董事回避。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应主动向会议主持人提出回避申请,其他董事也有权依据相关规定提出该董事回避。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议召开情况做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本次修订上述制度事宜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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