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18年第三次临时会议。本次董事会应参与审议董事9人,实际参加审议表决董事9人,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
使用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自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额度内可循环使用,且投资取得的收益可以进行再投资),使用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2年内有效。
根据公司《章程》及《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的相关决策程序,本次证券投资事项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适时出售部分股票资产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 反对0票 弃权0票董事会同意:
授权公司管理层出售公司持有的江苏银行及江苏有线的股票资产,最终出售股票数量,以累计取得的收益不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为限。
根据相关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出售股票事项,预计产生的收益在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无锡商业大厦大东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