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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戴戈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41号
公告日期:2021-07-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41号
关于对戴戈缨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戴戈缨:
经查,你作为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股份)高级管理人员,于2021年5月13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华发股份股票13500股,减持数量超出你所持华发股份股票总数的25%,你减持股票时未按规定在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亦未在减持后及时向上市公司报告并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等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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