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房发展”)于2020年5月9日收到控股股东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房集团”)发来的《告知函》,因天房集团债权人深圳中安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向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申请0.2449亿元范围内的财产保全,天房集团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同时经公司核实,本次冻结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被冻结基本情况
股东名称 | 是否为控股股东 | 冻结股份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冻结股份是否为限售股 | 冻结 起始日 | 冻结 到期日 | 冻结 申请人 | 冻结原因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是 | 10,904,551股 | 7.29% | 0.99% | 否 | 2020年4月24日 | 冻结期限为三年,自转为正式冻结之日起计算 | 深圳中安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合计 | / | 10,904,551股 | 7.29% | 0.99% | / | / | / | / | / |
二、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上述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累计被冻结股份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持股数量 | 持股比例 | 累计被冻结数量 | 占其所持股份比例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 149,622,450股 | 13.53% | 149,622,450股 | 100% | 13.53% |
合计 | 149,622,450股 | 13.53% | 149,622,450股 | 100% | 13.53% |
三、控股股东所持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控股股东最近一年是否存在债务逾期或违约记录及其对应金额,是否存在主体和债项信用等级下调的情形,因债务问题涉及的重大诉讼或仲裁情况。
目前公司与天房集团核实该部分内容。目前,公司在公开信息上查询的涉及债务诉讼情况如下:
1、因债务纠纷,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4,406,667.68元的财产。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财保8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4,406,667.68元的财产。
2、因债务纠纷,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6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26,274,490.99元的财产。根据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1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天房津滨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天津市天政基础设施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126,274,490.99元的财产。
3、因债务纠纷,北京国资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团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177,658,957.38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根据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2财保7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天津市团泊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天津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限额人民币177,658,957.38元。
(二)控股股东是否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截止目前,天房集团不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控股股东股份被冻结事项对上市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业绩补偿义务履行等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防控应对措施。
公司与天房集团为不同主体,在资产、业务、财务等方面与天房集团均保持独立。截至目前,天房集团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和轮候冻结事项暂时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公司治理等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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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后续进展,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