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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华重工:振华重工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7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包括网站)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上市地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备案或审批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公司信息披露在董事会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组织和协调;

(二) 真实:公司信息披露所描述的事项须与事实相符;

(三) 准确:公司披露信息的内容须准确反映真实客观,确保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四) 完整: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内容完整、格式完备,不应有任何可能误导投资者的重大遗漏;

(五) 及时:公司披露的信息须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六) 公平: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面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 合法:公司披露的信息须符合本办法第一条所述之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八)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公司所披露信息注意把握好可理解性,语言表述力求平实,清晰易懂,力戒空洞化、模板化的披露。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 公司总部各部门和各事业部的负责人;

(六) 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

(七)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八)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和机构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在信息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八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证券监管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事件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发布与在指定媒体不同的信息。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以及与上述报告相关的业绩公告、摘要,凡是对

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二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应予以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不得影响定期报告的正常编制和披露,不得以此逃避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公司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

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关联交易;

(十)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正文;

(十一) 公司治理及企业管治报告;

(十二)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中期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必须审核公司的中期报告。若审计委员会对中期报告内容所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或所作的说明有不同意见,中期报告内容必须详细披露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季度报告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可以不经审计,但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或者预计或知悉公司任何属于价格敏感信息的财务状况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或相关信息。如有需要,公司可能需要求将其证券停牌,直至正式做出公告为止。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符合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临时报告内容为除定期报告外的其他公告。对于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司应当按照公司上市地证券机构的相关规定以临时报告等形式予以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的规定,公司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债务重组;

(九)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 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节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事项达到如下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予以披露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相关规定,上述交易如达到需董事会审议标准时,需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本节第二十三条所涉及的交易事项(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六)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应当予以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其他交易。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有要求的,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及时进行披露。

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六)本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 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 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第二十七条 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为关联交易。

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公司应以临时报告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一) 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交易;

(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 销售产品、商品;

(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 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或通过约定的其他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公司上市地上市规则对关联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除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另有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应当及时披露:

(一)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三)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供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易标的出具的审计或者评估报告,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预计中期和第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第三十条 公司出现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情形,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

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刊登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预计的本期业绩情况;

(二) 预计的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存在的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三) 董事会的致歉说明和对公司内部责任人的认定情况;

(四)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或者撤销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说明(如适用)。

根据注册会计师预审计结果进行业绩预告更正的,还应当说明公司与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分歧及分歧所在。

第三十二条 按照公司上市地监管规定,公司以临时报告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四)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七)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二)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 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

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五) 公司的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二十六) 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传闻澄清;

(二十七) 公司拟与其他公司吸收合并;

(二十八)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前述重大事件的判断标准应遵守并执行《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规则》等有关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

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主流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除本节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外,公司应当依据适用法律、法规和公司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相关规定对其他应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按照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事宜,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具体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并有责任及时准确地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和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二条 董事的责任:

(一) 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二)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 董事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

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责任:

(一)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公司上市地的适用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公司上市地有关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文件,组

织完成有关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 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公司上市地有关证券监管机构;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应参加股东大会、党委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应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四)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五)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配合董事会秘书组织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六)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主要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

(七) 股东咨询电话8621-50390727是公司联系股东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专用电话。

第四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董事长以及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控股子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确保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办法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事业部的责任:

公司总部各部门及各事业部应按照职责分工,配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开展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各事业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工作联络员,并报公司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备案,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四十九条 信息披露的程序:

1、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2、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

形式发布。

第五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等信息披露部门负责人员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或通过董事会秘书、战略发展部(董监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三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建立档案管理,方便查询,该工作由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负责。

第四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五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八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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