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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力金融: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0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ANHUI XINLI FINANCE CO.,LTD.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目 录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 2

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的议案 ...... 6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 14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 15

附件: ...... 16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2年9月26日(星期一)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2022年9月26日(星期一)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会议地点:安徽省合肥市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1楼会议室。

一、主持人向大会报告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宣布会议开始。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大会宣读《会议规则》。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会议规则》进行表决

三、宣读《关于监票人和计票人的提名》。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提名进行表决

四、审议议案。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2、《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3、《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五、工作人员向与会股东及股东代表(以下统称“股东”)发放表决票,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填写表决票、投票。

六、律师和监票人负责监票、收集表决票和统计现场表决数据。

七、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数据上传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

八、接收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回传的最终统计结果。

九、总监票人宣读表决结果。

十、见证律师宣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十一、宣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十二、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股东大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十三、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规则

根据《公司章程》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规则。

一、会议的组织方式

1、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依法召集。

2、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3、本次会议的出席人员是:凡是在2022年9月20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全体股东或股东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及参加表决;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本次会议行使《公司法》和《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东大会的职权。

二、会议的表决方式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按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的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2、本次会议共审议3项议案,议案1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议案1、2、3还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3、参加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4、本次会议采用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在审议议案后,填写表决票进行投票表决,由律师和监票人共同计票、监票、统计表决数据。会议工作人员将现场投票的表决数据上传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将上传的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统计出最终表决结果,并回传公司。

5、本次会议设监票人一名,由本公司监事担任;设计票人两名,由股东代表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负责表决情况的监督和核查,并在《现场表决结果汇总

表》上签名。议案表决结果由监票人当场宣布。 6、会议主持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公司的统计结果,宣布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三、要求和注意事项

1、出席会议人员应遵守会场纪律,不得随意走动和喧哗,不得无故退场。

2、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如有质询、意见或建议时,应举手示意,在得到会议主持人的同意后,方可发言。

3、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应认真审议本次会议的所有议案,行使好表决权。

议案一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具体如下:

现行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企业管理咨询;财务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物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售;煤炭及制品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制造;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材料制造;金属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金属结构制造;金属结构销售;建筑材料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制造;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稀土功能材料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三)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 除本章程第七十七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十三)除本章程第七十七条另有规定外,公司发生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免除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

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免除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单纯免除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的之一的,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专业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子公司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专业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子公司除外),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

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

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

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且绝对值超过5000万元以上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由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行为。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二)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第四十四条 除董事会特别指定地点外,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住所地召开。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具体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政务区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11楼,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股东大会召开地点的,公司将会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发布。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
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零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一)董事会审议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第一百三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 (八)根据公司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定以下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发与开发项目等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下;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3)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下,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一百五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本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修订后的《公司章程》需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专人办理相关的工商变更登记、备案等手续。本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议案二

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长、董事兼总经理、副总经理辞职及补选董事和聘任总经理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4)。朱金和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等相关职务,王时明先生因工作岗位调整申请辞去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相关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朱金和先生、王时明先生辞去董事将导致公司董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董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公司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审核,同意补选刘松先生、孟庆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董事候选人刘松先生、孟庆立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发现有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以及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议案三

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9月10日披露了《关于监事会主席离任及补选监事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56)。监事会主席钱元文先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辞去公司监事会主席等相关职务,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钱元文先生的离任将导致公司监事人数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公司于2022年9月9日召开了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监事的议案》,经公司控股股东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推荐并经公司监事会提名,同意补选刘洋先生为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并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八届监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上述人员简历详见附件。

本项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项议案,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予以审议。

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9月26日

附件:

刘松先生简历:

刘松,男,1971年3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1992年7月至1997年7月在华东电子工程研究所工作,1997年7月至2020年1月在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工作,2020年1月至今在安徽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现任安徽省供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孟庆立先生简历:

孟庆立,男,1971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1994年7月毕业于江西财经大学统计学、会计学专业。1994年7月—2003年7月安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国元证券、国元信托前身)国内金融部、稽核部、国际金融部工作;2003年7月—2010 年10月安徽兴泰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部、项目评审部工作,任部门总经理职务;2010年10月—2011年9月中国华夏银行股份公司合肥分行,任公司业务四部总经理职务;2011年9月—2013年3月安徽盛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总监、财务副总裁职务。2013年3月至今,曾于安徽德润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德润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新力德润(天津)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德明商业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现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

刘洋先生简历:

刘洋,男,1983年8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共党员,本科学历。2007年1月至2012年4月在合肥信息投资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3月至2022年9月历任安徽新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监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职务、深圳手付通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安徽新力科创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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