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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种业: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05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原告撤诉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发种业”)于2018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临 2018-034号)、2019年1月1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2019-004号)、2019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临 2019-025号),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乡中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郭文江撤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郭文江(河南农化原股东、业绩承诺方)

被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农化”)

第三人:农发种业、宋全启、赵俊锋

郭文江以与河南农化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中第4.4条部分内容显失公平为由,向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第4.4条中关于“郭文江应按照河南农化应收款项账面原值购买该等应收款项对应债权”的条款内容。

河南农化依据原《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的约定,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经濮阳中院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被告河南农化

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之后,河南农化以原《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的签署方还涉及农发种业、宋全启、赵俊锋为由,向法院提出追加农发种业、宋全启、赵俊锋作为本案被告,经濮阳中院审查,通知农发种业、宋全启、赵俊锋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本案由濮阳中院移送至新乡中院审理。

二、本次诉讼进展的内容

近日,河南农化收到新乡中院《民事裁定书》([2020]豫07民初39号),原告于2020年12月25日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新乡中院裁定如下:准许郭文江撤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鉴于原告已撤诉,本次诉讼不会对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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