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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种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2-31

证券代码:600313 证券简称:农发种业 公告编号:临2019-043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决定》〔2019〕10号,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如下: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油料作物、花卉、剑麻的种植、加工、销售;粮食种植;水产品养殖;蔬菜、水果的种植、加工;粮食、水产品加工;饲料添加剂、针纺织品及服装、皮革制品的生产、销售(不在北京地区开展上述的种植、养殖、生产及加工活动);农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种子加工设备、检验仪器的销售、安装;饲料销售;金属材料、焦碳、橡胶及制品、化工产品及化工轻工材料(危险化学品除外)、建筑材料、木材、机械电器设备、工艺美术品、土畜产品、百货、五金交电、电子计算机及其配件、胶合板的销售;进出口业务;货物仓储服务;对农业、食品业的投资、管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对住宿、餐饮、文化娱乐项目的投资管理。第十六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生产、加工、包装、批发、零售高粱种子、玉米种子;化肥、农药批发;花卉、蔬菜、水果的种植;销售食用农产品(不在北京地区开展上述的种植、生产、加工活动);农业高新技术及产品的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推广;种子加工设备、检验仪器的销售、安装;进出口业务;货物仓储服务;对农业、食品业的投资、管理;与上述业务相关的信息咨询服务。(企业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第二十八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第二十九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
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十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与证券登记机构签定股份保管协议,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本结构。第三十五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公司应与证券登记机构签定股份保管协议,依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并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本结构。 (注: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合并,原条款顺序递进)
第六十三条 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和董事、监事候选人书面承诺文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有关提名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七天前给公司。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上一届董事会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公司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第六十二条 董事、监事侯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和董事、监事候选人书面承诺文件,由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告,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有关提名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意图以及候选人表明愿意接受提名的书面通知,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给公司。 公司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上一届董事会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下一届董事候选人; (二)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董事候选人,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公司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上一届监事会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提名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二)上一届监事会可以二分之一多数通过下一届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 (三)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提案方式提名股东代表监事候选人,但该提案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送达董事会秘书。
第七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其中:说明出席股东大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并记载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会由七名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人。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可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
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第一百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推进公司法治建设,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第一百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一百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经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第一百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薪酬政策与方案。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一百二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原 “第一百二十九条”删掉
第一百三十三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公司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董事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通知所有董事时,还应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第一百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一百三十九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第一百四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十五年。
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十五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四十六条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五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六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可以电话会议形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举行,只要与会监事能听清其他监事讲话,并进行交流,所有与会监事应被视作已亲自出席会议。第一百七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百二十九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二十七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本次修订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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