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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种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06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 涉案金额: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公司于2017年8月15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7-030),于2019年1月17日披露了《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临2019-003),近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中农发河南农化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河南农化”)被告:被告一:郭文江;被告二:宋全启。

河南农化因原股东郭文江拖欠其债务,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以及《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判令郭文江(被告一)立即向原告给付欠款人民币2279.1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令宋全启(被告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及财产保全费用。(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7年8月15日“临 2017-030”号公告)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12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郭文江向河

南农化偿还人民币20,814,250.29元及违约金,支付河南农化律师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324,938.21元;被告郭文江若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河南农化有权在未能支付的款项范围内及被告宋全启所持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2,710,000股股票价值范围内,以该股票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股票的价款优先受偿。(具体内容详见上交所网站2019年1月17日“临 2019-003”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的内容

被告郭文江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豫民终331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7495.94元,由郭文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结果,截至本公告日该判决已生效,被告郭文江尚未执行,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此案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公告,并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9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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