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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发种业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7-24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受理

● 公司控股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尚无法判断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农发种业”)于2018年7月11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8-034)、2019年1月16日披露了《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9-004),近日公司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濮阳中院”)出具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豫09民初28号),将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原告:郭文江(河南农化原股东、业绩承诺方)

被告:河南农化

郭文江以与河南农化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中个别条款显失公平为由,向濮阳中院提出请求:撤销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7月14日签订的《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第4.4条中“如2017年12月31日前该等(即:河南农化)应收款项未能全部收回,则郭文江应按照该等应收款项的账面原值购买该等应收款项对应债权,并于2018年1月31日前向河南农化足额支付相应价款”的协议条款。

河南农化依据原《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的约定,向法院提出

管辖权异议,经濮阳中院以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定驳回被告河南农化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之后,河南农化以原《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的签署方还涉及农发种业、宋全启、赵俊锋为由,向法院提出追加农发种业、宋全启、赵俊锋作为本案被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的内容

近日,公司收到了濮阳中院出具的《参加诉讼通知书》([2018]豫09民初28号)。通知称:经审查,濮阳中院认为本公司作为涉案合同《关于河南农化业绩补偿措施的协议》的甲方,案件处理结果关系本公司利益,本公司作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查明事实,通知本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

截至目前,濮阳中院尚未对该案开庭审理,公司目前尚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对。公司将根据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中农发种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7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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