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控股子公
司河南地神提供1亿元借款的议案》,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向河南地神提供总额1亿元(人民币)的借款,有利于河南地神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对公司的经营及资产状况无不良影响。公司为河南地神提供借款期间,能够对其生产经营和资金使用进行控制,上述借款的风险在可控范围内,不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