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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6-11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为进一步推动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引导投资者形成稳定的投资回报预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年-2023年)》。

一、制定股东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重视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后,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维护投资者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应在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利润分配规定基础上,兼顾公司当前生产经营状况、未来战略目标规划、资金需求计划、外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充分听取股东

(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在保证公司可持续发展前提下兼顾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三、公司2021年-2023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公司盈利且现金能够满足公司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前提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条件

公司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盈利,且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在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

(三)现金分红比例

满足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未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程序,提出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前提下,为保持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管理层、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合理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董事会在审议现金分红具体预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以下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

若公司在年度报告所在年度内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进行说明。

(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

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或变更

公司如因外部法律法规、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或者变更现金分红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组织详细论证并制订调整或者变更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的修改发表独立意见。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说明。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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