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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高电气: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3

公司代码:600312 公司简称:平高电气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20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一. 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 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1. 公司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是否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有效 □无效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3. 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4.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适用 √不适用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5. 内部控制审计意见是否与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评价结论一致

√是 □否

6. 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披露是否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披露一致

√是 □否

三.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 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1.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母公司)、河南平芝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河南平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平高集团国际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平高天灵开关有限公司、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2. 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占比:

指标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97.54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97.46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2.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潜在错报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 利润总额的2.5%利润总额的1.25%<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2.5%潜在错报≤利润总额的1.25%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一般认为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 企业控制环境无效; 2.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内控系统未能发现或进行事前的约束控制; 3. 因违法、严重违规频繁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4.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公司核心管理文件、制度、表单内容缺失; 5. 审计委员会或者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6. 企业更正已公布的财务报告; 7. 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重要缺陷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认为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 因违法、严重违规偶然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2. 非重要业务严重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失效,公司非核心管理文件、制度、表单内容严重缺失; 3. 审计委员会或者外部审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多项非重大错报,而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指标名称重大缺陷定量标准重要缺陷定量标准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直接财产损失直接财产损失≥1000 万元3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1000万元直接财产损失≤300 万元
缺陷性质定性标准
重大缺陷重大缺陷: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针对除财务报告目标之外的其他目标的内部控制失效。一般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 未建立明确的战略目标和战略管理体系; 2. 组织架构出现职能交叉、缺失或权责过于集中等现象; 3.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4. 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公司的重大投资、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支出未进行集体决策和进行规范的审核审批程序; 5. 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例如决策失误导致并购不成功; 6. 因类似事件(例如消防、环境污染等)严重违规频繁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7. 企业频繁地发生类似的重要诉讼案件(例如安全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 8. 中高级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流失率显著增加; 9. 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10. 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11. 对企业定期报告披露造成恶劣负面影响的情况(例如虚假信息披露等)。
重要缺陷重要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其严重程度和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控制目标。一般认为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 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中一般缺陷未得到整改; 2. 因类似事件(例如消防、环境污染等)违规频繁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 3. 企业频繁地发生类似的诉讼案件; 4. 一般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5. 非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6. 媒体曝光负面新闻; 7. 对企业定期报告披露造成负面影响的情况。
一般缺陷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

1.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

缺陷

□是 √否

1.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整改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

缺陷

□是 √否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2.1. 重大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是 √否

2.2. 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是否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要缺陷

□是 √否

2.3. 一般缺陷

由于内部控制体系在日常运行中存在部分执行过程中实际执行有效,但未有效留痕的一般缺陷,公司内部控制已建立自我评价和内部审计的双重监督机制,内控缺陷一经发现确认即采取纠正措施,确保风险可控,对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

2.4.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大缺陷

□是 √否

2.5. 经过上述整改,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是否发现未完成整改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

要缺陷

□是 √否

四. 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1. 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整改情况

□适用 √不适用

2. 本年度内部控制运行情况及下一年度改进方向

√适用 □不适用

2020年,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总体运行良好。2021年公司将持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内控制度执行,通过有效内部控制防范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推动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3. 其他重大事项说明

□适用 √不适用

董事长(已经董事会授权):成卫

河南平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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