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02 证券简称:标准股份 公告编号:2022-015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具体案件所处诉讼阶段详见公告正文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详见公告正文
? 涉案的金额:公司及其子公司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未披露的诉讼金额(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5,392.2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93%。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披露《标准股份关于2021年度单项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2021年度对上诉案件中涉及供应链业务逾期应收账款已单项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1,152,039.79元,累计计提比例39.99%,影响2021年度净利润减少49,835,861.81元。鉴于本次公告的部分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相关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2年4月28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剩余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942,015.19元,合计135,854,215.19元。本案涉及货款本金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58%。现将案件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各方当事人
原告: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俊康,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335号
被告: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宇魁,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长风西街6号
(二)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942,015.19元,合计135,854,215.19元。
2、本案诉讼费及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 事实与理由
公司与被告于2020年9月15日签订《兰炭烧结购销合同》《兰炭喷吹购销合同》《焦炭购销合同》《煤炭购销合同》,于2020年12月1日签订《焦炭购销合同》《煤炭购销合同》,六份合同均分别约定了煤炭单价、数量,同时明确具体数量、价格以货物实际到港后双方共同确认制作的煤炭结算单为准,被告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30天内结清货款。
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开始依约履行合同,自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1月25日通过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场地货转等方式交接煤炭,双方确认的结算单记载的煤炭总数量为331,395.57吨,煤炭货款总额为280,023,060.49元。被告于2020年11月30日至2021年12月28日期间通过银行汇款、承兑汇票等方式向原告付款金额合计152,110,860.49元。
截止原告起诉之日被告尚欠煤炭货款127,912,200.00元。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提起上述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7,942,015.19元,合计135,854,215.19元。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上述案件外,公司及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的未披露诉讼7笔,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2,601.01万元(未考虑延迟支付的利息及违约金、诉讼费用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35%。其中,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金额2,536.01万元,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金额65.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受理法院 | 案件类型 | 涉案金额 | 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 |
1 | (2021)陕0113民初22166号 | 标准股份 | 惠州市鹏远针车有限公司、李少鹏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568.35 |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68.35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 调解结案。 |
2 | (2021)陕0113民初22167号 | 标准股份 | 扬州众诚服装机械有限公司、田之恒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402.62 |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402.62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判令被告田之恒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裁定案件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转至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
3 | (2021)陕0113民初23836号 | 标准股份 | 南京康思特贸易有限公司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165.46 |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65.46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 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申请执行。 |
4 | (2021)陕0113民初 | 标准股份 | 即墨市华联缝制设备商贸有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 | 买卖合同纠纷 | 707.75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07.75万元,并赔偿违约金;判 | 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对方 |
32422号 | 限公司、张世民、张正兴 | 法院 | 令被告张世民、张正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向原告连带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判决被告张世民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 | ||||
5 | (2021)川0107民初28464号 | 标准股份 | 成都德众服装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91.24 |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91.24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资金损失;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 一审判决,公司胜诉;公司申请执行。 |
6 | 暂无 | 标准股份 | 广州市尚机缝纫机有限公司、杨格林、张元煜 |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 买卖合同纠纷 | 600.59 | 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600.59万元,并支付逾期货款利息和本案诉讼费用。 | 一审中 |
2、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情况
单位:万元
序号 | 案号 | 原告 | 被告 | 受理法院 | 案件类型 | 涉案金额 | 诉讼请求 | 案件进展 |
1 | (2022)晋0423民初383号 | 襄垣县鸿德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西安标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 襄垣县人民法院 | 合同纠纷 | 65.00 | 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65.0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及本案诉讼费用。 | 裁定案件由襄垣县人民法院转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 |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以下均为公司初步核算数据,最终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的金额为准。
1、本次公告中,公司诉中国太原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涉案货款本金127,912,200.00元。公司对该项逾期应收账款已单项累计计提坏账准备51,152,039.79元,累计计提比例39.99%,影响2021年度净利润减少49,835,861.81元。因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
2、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作为原告的涉案金额2,536.01万元,系公司为加大逾期应收账款回收而采取的措施。其中已判决(含调解结案)和已申请执行的案件共3笔,涉案金额为825.05万元,已计提坏账准备574.66万元,若2022年度全额收回,将增加2022年度利润574.66万元;其中在途案件3笔,涉案金额为1,710.96万元,因尚未最终判决,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实际影响以法院的最终判决为准。公司作为被告的涉案金额65.00万元,若公司败诉,则可能减少当期利润65.00万元。
3、关于本次公告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4、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诉讼案件,并已聘请了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处理诉讼事宜,尽全力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后续公司将按照分阶段原则持续披露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安标准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