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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31

证券代码:600300 证券简称:维维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0-054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维维股份”或“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10月29日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所做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杨启典先生主持。会议审议并一致同意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公司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二、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上市公司董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推荐林斌先生、崔桂亮先生、任冬先生、曹荣开先生、孟召永先生、万辉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候选人简历附后。

三、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董事会将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独立董事任职的有关资格和条件,根据股东推荐,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同意推荐赵长胜先生、刘淑想先生、张英明先生为维维股份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候选人的简历及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附后。独立董事候选人需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

四、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五、以9票同意,0票弃权,0票反对,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有关事项的议案》。

以上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3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一、董事候选人简历

1、林斌先生 1971年2月出生 民建徐州副主委 大学本科学历1992年8月至1994年6月,徐州市财政局综合科办事员;1994年6月至2002年12月,徐州市财政证券公司办事员、科员、业务部负责人;

2002年12月至2007年12月,徐州市国盛投资经营公司投融资部负责人、经理;

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2008年12月至2011年3月,徐州市国盛投资经营公司业务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副经理;

2011年3月至2013年11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3年11月至2014年8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8月至2014年12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州市新水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4年12月至2018年8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2018年8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徐州市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9年10月至今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2、崔桂亮先生 1962年12月生 中共党员 经济学硕士 高级经济师

1981年9月至1983年8月,铜山面粉厂技术员;

1983年9月至1986年7月,江苏电大工业企业经济管理专业;

1986年8月至1992年9月,铜山米厂技术员,徐州豆奶粉厂厂长;

1992年10月至1994年6月,江苏维维集团总经理兼党委书记;

(1992年1月至1996年1月在复旦大学攻读经济学硕士);

1994年6月至1999年12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1999年9月至2004年9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2000年2月至今,维维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2008年1月至2020年4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08年8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

3、任冬先生 1976年1月出生 中共党员 大学本科学历1995年8月至2002年8月,徐州市财政证券公司办事员;2002年8月至2008年11月,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部门经理;2008年11月至2009年6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职员;2009年6月至2011年3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经营部副经理;2011年3月至2013年7月,徐州高铁置业有限公司采供部经理、营销部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3年7月至2015年6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招标管理部经理,徐州市嘉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经理;

2015年6月至2016年6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

2016年6月至2017年12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徐州市新盛建设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经理,徐州市新盛基础建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徐州市易泊停车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2018年8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2019年10月至今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曹荣开先生 1962年5月生 中共党员 研究生学历 工程师

2004年10月至2009年9月,珠海维维大亨乳业有限公司董事长;2009年10月至2014年9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4年10月至2017年4月,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总裁;2017年5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孟召永先生 1972年11月生 中共党员 硕士学位1994年7月至2000年12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劳资科长、副处长;2000年12月至2003年10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处长、副主任;

2003年10月至2007年6月,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2007年6月至2011年7月,维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2011年8月至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

6、万辉先生 1985年出生 大学本科学历

2008年10月至2013年7月,杭州娃哈哈饮料有限公司区域客户经理、徐州倍力集团融资专员;

2013年7月至2018年1月,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主管;

2018年1月至2019年3月,徐州市新盛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经理助理;

2019年3月至2019年12月,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金融拓展部副经理;

2019年12月至今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展部副经理。

二、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1、赵长胜先生 1957年12月生 九三社员 博士 教授

1984年12月至1992年7月,阜新矿业学院助教、讲师;

1992年8月至2001年8月,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副教授、教授;2001年8月至今,江苏师范大学教授。

2、张英明先生 1964年2月生 民盟盟员 大学本科 教授2010年9月至2019年7月,江苏师范大学财务管理系主任2019年7月至今,江苏师范大学科文学院商学院院长

3、刘淑想先生 1976年5月生 民建 大学本科

1994年9月至1998年7月,安徽财经大学;1998年8月至2003年10月,徐州大彭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2003年10月至2018年12月,徐州众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总;2018年12月至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徐州分所合伙人。

三、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现提名赵长胜先生、张英明先生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赵长胜先生、张英明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其中赵长胜先生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张英明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均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张英明先生、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具备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现提名刘淑想先生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二、被提名人刘淑想先生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刘淑想先生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资格培训。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被提名人刘淑想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人赵长胜,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并已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

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声明。

声明人:赵长胜2020年10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本人张英明,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提名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会计学专业教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英明2020年10月29日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刘淑想,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徐州市新盛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名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

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六、本人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特此声明。

声明人:刘淑想2020年10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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