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会计政策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独立董事:
张玉明罗栋梁侯立松
二○二〇年八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