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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维股份关于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自查补缴税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10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自查补缴税款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子公司湖北枝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枝江酒业”)于2019年度根据国家税务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自2015年以来消费税的缴税情况进行了自查补缴。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税务自查情况

枝江酒业依据国税函【2009】380号文和税总函【2017】144号文,以终端销售公司枝江吉星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星商贸”,系枝江酒业的全资子公司)的销售收入作为计税依据,经自查,枝江酒业未缴纳税款具体情况如下:

2015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14,425,298.62元,2016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78,640,834.57元,2017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680,259.44元,2018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1,863,145.63元,合计 195,609,538.26元。

二、补缴税款情况

枝江酒业于2019年度进行了自查补缴,补缴2015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14,425,298.62元、2016年消费税和附加税费78,640,834.57元、2017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680,259.44元、2018年消费税、附加税费和滞纳金1,863,145.63元,合计195,609,538.26 元。

截至目前,所有应缴税款及滞纳金已全部缴清。主管税务部门未对该事项给予处罚。

三、会计处理和相关影响

上述补缴税款事项不做以前年度损益调整,拟记入2019年当期损益,其中缴纳的消费税和附加税费195,237,687.19元拟记入税金及附加,缴纳的滞纳金371,851.07元拟计入营业外支出,具体以审计机构审核结果为准,详见公司后续披露的 2019年年度报告。公司管理层对上述问题高度重视并将以此为戒,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并加强公司税务管理,同时组织财务部门及公司其他相关部门人员对财务、税务方面的知识培训学习,强化责任意识,杜绝此类情况的再次发生。特此公告。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二○年一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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