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子公司宁夏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土地被征收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宁夏东方乳业有限公司土地被征收的议案》。2019年6月24日,子公司宁夏东方乳业有限公司与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署了《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第八污水处理厂)项目用地征收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主体
甲方: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乙方:宁夏东方乳业有限公司。
二、项目名称: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第八污水处理厂)项目
三、征收土地位置、面积
权属乙方土地西至银新干沟,东至新渠稍村集体土地,北至宁夏东方乳业有限公司国有土地,南至规划路大连路,共涉及乙方土地共计481.24亩。
四、被征收土地的补偿
根据银川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关于规划国土建设问题会议纪要》(2012. 41次)精神和银川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的银征地字(2012)第44号协议约定,按照10万元/亩标准进行补偿。
本次银川市第一再生水厂 (第八污水处理厂)项目征收481.24亩,共计481.24亩×10万元/亩=4812.40万元。
五、付款方式及时限
采用货币补偿方式,第一笔补偿款2406.2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10个工作日
内支付给乙方,第二笔补偿款100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40日内支付给乙方,剩余补偿款1406.20万元于本协议签订陆个月内支付给乙方。
六、移交土地方式及时限
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使用的该481.24亩土地交付甲方。
七、双方责任
(一)甲方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款。
(二)乙方
乙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如期移交所征收的土地。
八、违约责任
(一)甲方
甲方应当按照本协议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土地补偿款,如未按时支付,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万分之二向乙方缴纳违约金。
(二)乙方
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约定时间交付土地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规定的条件履行义务,如延误交付而给甲方造成的直接损失,每日按照迟延支付款项的万分之二向甲方缴纳违约金。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
特此公告。维维食品饮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