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议案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与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 关于《调整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调整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确定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任职人员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条件,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能够胜任所任岗位职责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调整各专门委员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