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通报制度
(2024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已公开发行股票并
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为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完整、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制定公司重大事项内部通报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通报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
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四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及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单位、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可以指定一名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为证券事务信息负责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信息披露事项
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落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此项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为履行。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关系了
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
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公司网站上披露经营性的相关信息,公司网址:【http://www. bluestar-adisseo.com】。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
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十条 重大事项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而投资人尚未得知的事项。重大事项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
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
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
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
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
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法律、法规规定、证券监管部门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第
十条规定的情形或有以下情形时,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予以报告。同时应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
期的通知)的会议通知及作出的决议;
(三)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
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和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公
司,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和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公
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两个工作日内电话告知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邮寄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上报文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等(如适用);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有权机关的批文 (如适用);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适用);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的会议纪要(如适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
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
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
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发生本
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及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受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公司将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的处分等,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不一致的或未尽事宜按照该等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蓝星安迪苏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