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本次会议无修改及补充提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兰州铝业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6年12月18日上午9:00在公司办公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23132392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542326578股的42.7%,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冯诗伟先生主持。
二、议案审议情况
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关于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231323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31323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1323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1323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3132392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三、律师见证情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丽为本次大会见证,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2006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