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审核相关资料,对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购买办公用房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冶集团”)拟向上海华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259弄3号、4号写字楼物业及其地下210个停车位,用于商业、办公和综合服务:其中本公司拟出资1,344,837,551.49元购买3号、4号物业1-14层(面积26,386.3平米)及其地下210个车位;电冶集团拟出资1,328,519,728.51元购买3号物业15-23层(面积19,008.36平米)。
本次购买房产在参考标的房产所在地区周边房产市场价格的基础上,经交易双方共同协商定价,交易公允,并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交易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配套部分银行贷款,此次购买交易标的对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推动作用和战略意义,不会对公司的未来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购买办公用房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