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述职报告2021年度,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认真履行了审计监督职责。现对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史哲女士、康喜先生和董事郭升先生3名成员组成,其中具有中国注册会计师专业资格的独立董事史哲女士为主任委员。
二、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7次会议,全体委员出席了全部会议。会议主要就以下事项进行了讨论:
1、2021年2月22日,审议2020年度报告关键审计事项;
2、2021年4月13日,审议2020年年度报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参会)
3、2021年4月13日,审议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4、2021年8月3日,审议内蒙古鄂尔多斯电力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内蒙古鄂尔多斯永煤矿业投资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事项、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项、关于调整生产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事项;
5、2021年8月27日,审议计提信用减值损失和资产减值损失事项;
6、2021年12月15日,审议2021年度报告审计工作计划;
7、2021年12月15日,2021年度内审工作汇报。
三、审计委员会2021年度主要工作内容情况
1、定期报告审计工作中的履职情况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对公司定期报告进行了审议,重点关注了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事项、会计估计及主要财务指标的变动情况,听取了管理层对
主要财务指标波动情况及原因分析的汇报,并就财务报告客观、审慎地发表了意见。另外,我们还与管理层就公司资产管理、生产经营、市场开拓、投融资和重点项目推进等情况进行了深入交流,并就以上事项对财务报告的影响及可能产生的潜在风险予以了提示。
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经对年报审计的过程督导及对审计机构工作结果的评估,审计委员会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信”)为公司进行2020年审计工作,立信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审计职责,为公司提供了较好的服务,工作成果客观、公正,能够实事求是的发表相关审计意见。
3、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我们要求内审工作要以风险为导向,强化对重大风险事项的事前监督等建设性意见,并就年内开展的关键领域的专项审计情况进行了问询,对内审工作质量进行了评估,从专业角度督导内部审计提高工作成效,更好地服务于公司生产经营。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治理制度。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以及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四、总体评价
报告期内,我们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的相关规定,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报告人:史哲、康喜、郭升
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