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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华仪: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9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2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内容、方法和程序,保证监事会正常履行职权,发挥监事会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对公司监事及列席监事会会议的相关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推选的监事2名,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监事1名,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构成应满足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四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根据需要,可指定1名监事会联络员作为监事会的工作人员。

第三章 会议通知和签到

第五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六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在正常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出席对象等。会议通知由召集人签发,由监事会联络员负责通知各有关人员并作好会议准备。

第七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正常情况下应提前10天通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时,至少提前1日通知全体监事。会议因故延期或取消,应比原定日期提前1天通知。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的通知,以专人送出、电话、传真、邮件、微信或其他方式进行。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各应参加会议的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尽快告知联络员是否参加会议。

第十条 监事如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以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参加表决。 委托必须以书面方式,委托书上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书面的委托书应在开会前1天送达联络员,由联络员办理授权委托登记,并在会议开始时向到会人员宣布。

授权委托书可由联络员统一格式制作,随通知送达监事。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实行签到制度,凡参加会议的人员都必须亲自签到,不可以由他人代签。会议签到簿和会议其他文字材料一起存档保管。

第四章 会议提案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的监事和其他人员需要提交监事会研究、讨论、决定的议案应预先提交监事会联络员,由监事会联络员汇集分类整理后交召集人审阅,由召集人决定是否列入议程 。原则上提交的议案都应列入议程,对未列入议程的议案,召集人应以书面方式向提案人说明理由,不得压而不议又不作出反应,否则提案人有权向有关监管部门反映情况。议案内容要随会议通知一起送达全体监事和需要列席会议的有关人士。

第十三条 监事会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活动范围和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议案符合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三)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事项;

(四)议案以书面方式提交。

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及检查公司大额专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会议议事和决议规则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作出决定必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充分发扬议事民主,尊重每个监事的意见,并且在作出决定时允许监事保留个人的不同意见。保留不同意见或持反对意见的监事应服从和执行监事会作出的合法的决定,不得在执行决定时进行抵触或按个人意愿行事,否则监事会可提请股东大会罢免其监事职务。

第十八条 监事会讨论的每个议题都必须由提案人或指定1名监事作主题中心发言,说明本议题的主要内容、提出理由、提案的主导

意见。对重要的提案还应事先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写出调查核实的书面报告,以利于全体监事审议。

第十九条 监事与监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监事行使表决权。该监事会会议由二分之一以上的无关联关系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无关联关系监事通过。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列席人员只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在其他时间应当回避。列席人员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监事会在作出决定之前,应当充分听取列席人员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记名式表决方式,每名监事有一票表决权。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12年。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联络人负责记录。联络人因故不能正常记录时,由监事会指定1名记录员负责记录,并详细告知该记录员记录的要求和应履行的保密义务。出席会议的监事、联络人和记录员都应在记录上签字。

第六章 会后事项

第二十四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联络员整理后交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一种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直到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的名称及排序按“第×届监事会第×次会议”表示。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修改权属于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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