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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30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二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16,320万元及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

年3月21日止,以16,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律师费、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和诉讼保全责任险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情况概述:

鞍山市天水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水物资”)诉亿阳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集团”)、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邓伟、肖阳及第三人王首功借款合同纠纷案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6日立案受理,并于2018年11月2日和2019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未当庭宣判。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天水物资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亿阳集团向天水物资偿还借款本金16,665.83万元及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7年10月10日,利息88.89万元,罚息66.67万元);

2、判令亿阳集团支付实现债权的费用279.52万元;

3、判令亿阳信通、邓伟、肖阳为亿阳集团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判令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和肖阳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保全责任险费。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7)辽民初96号的《民事判决书》,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天水物资借款本金16,320万元;

2、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水物资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6,320万元产生的利息(自2017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3月21日止,以16,32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

3、亿阳集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水物资支付律师费和诉讼保全责任险费313.72万元;

4、亿阳信通、邓伟对亿阳集团的债务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亿阳信通、邓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亿阳集团追偿;

6、驳回天水物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及保全费共计人民币90.18万元,由亿阳集团、亿阳信通、邓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四、特别说明:

1、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结果,该判决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3、公司将会同经办律师积极做好本案上诉工作,尽快解决上述诉讼事项,

尽最大努力保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公司正在积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同时,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9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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