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ST信通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16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诉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市公司为第三被告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利息348.5万元;逾期罚息;原告一审律师费、诉讼费。

? 判决内容:中安融金(深圳)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融金”)诉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阳信通”或“公司”)在《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

一、诉讼情况概述:

中安融金诉被告翰德公司、亿阳集团、亿阳信通、第三人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投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由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详见公司于2017年12月8日披露的《亿阳信通新增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17-066)。该案件一审已经审理结束。

二、诉讼的主要内容:

中安融金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翰德公司偿还中安融金欠款本金5000万元;

2、翰德公司向中安融金支付拖欠的利息348.5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利息;

3、翰德公司支付自2018年4月7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的逾期罚息;

4、亿阳集团、亿阳信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5、本案诉讼费及因诉讼产生的各项费用由翰德公司、亿阳集团、亿阳信通承担。

三、一审判决的主要结论:

日前,公司收到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文书号为(2017)京03民初375号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本案中,案涉《借款及保证协议》应属无效,且亿阳信通系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文件均属于公开披露的信息,具有明显的公示性,故中安融金公司对上述内容应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并负有相应的审查义务。现中安融金公司未能证明其在与亿阳信通签订《保证合同》时已经对亿阳信通公司的章程、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等与担保相关的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亦无证据证明案涉《保证合同》已经亿阳信通有权决议机关同意,故在亿阳信通公司对该保证行为不予追认的情况下,《保证合同》对亿阳信通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中安融金公司要求亿阳信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案件的主要判决结论如下:

1、被告翰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中安融金返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2、被告亿阳集团就上述第一项中翰德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三分之一的清偿责任,被告亿阳集团清偿后有权向翰德公司追偿;

3、驳回原告中安融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述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判决免除了公司因连带责任担保而引起的偿债风险,但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暂时无法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亿阳信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9年8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