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 “《175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以下简称“《171号文》”)的有关规定,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公告了《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等公告,并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月8日通过公司公告栏对本次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反馈意见。
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人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监事会根据《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规定,对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激励对象与《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和条件等相符。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计划。
2、列入《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175号文》、《171号文》等文件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4、激励对象不存在被禁止参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情形。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零二一年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