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 立 意 见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作为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对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聘任桂生春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合法。经审阅桂生春先生的个人履历,未发现有《公司法》第146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或其他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等情况。
2、聘任总经理的提名方式、提名程序、决议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
3、桂生春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况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未来的发展,能够为公司的长远发展作出贡献。
(以下无正文)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
吕伟 陈志斌二零二一年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