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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舜天:江苏舜天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0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于2020年12月25日以书面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第九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通知,会议于2020年12月29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由3位监事参与表决,实际3位监事参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所作决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章明先生主持,会议经过充分讨论,一致通过如下决议:

一、关于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将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使核心员工利益与公司、股东的长远发展更紧密地结合,充分调动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实现公司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实施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本议案尚需报江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符合《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江苏舜天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规定,明确了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责、实施程序、特殊情况的处理等各项内容,有利于贯彻落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计划。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关于《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旨在保证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股权激励计划规范运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试行办法》、《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四、关于核实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列入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不存在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不存在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具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试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符合公司《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特此公告。

江苏舜天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二零二零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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