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审核意见根据《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信息披露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公司监事会对《关于延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议案》进行了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本次监事会审议的《关于延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议案》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的情形,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本次《关于延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议案》,同意公司与智宇实业原全体股东签署《关于<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之业绩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国光瓷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延期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的书面审核意见签字页)
监事签字:
(陈志华) (李勇)
2019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