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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公告日期:2021-09-10
关于对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
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尹成国、侯菁慧:
经查,2021年5月28日,亿利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集团”)所持亿利洁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利洁能”)1,346,351,467股(占当时亿利洁能总股本的49.16%)被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冻结期限3年,该事项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二十二条所述临时披露范畴。但亿利集团于2021年5月31日知悉此事后,未能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被冻结股份解冻后才要求上市公司于2021年6月19日公告该事项。亿利集团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三款的规定。
尹成国作为亿利集团总裁、亿利洁能董事,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未能及时督促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反而要求上市公司在相关股份解冻后再作披露;侯菁慧作为亿利洁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在获知上述重大事项后,亦未能及时组织临时信息披露工作。尹成国、侯菁慧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对亿利洁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我局决定对亿利集团、尹成国、侯菁慧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诚信档案。亿利集团及亿利洁能应加强内控相关制度的落实,提升公司治理水平;董监高等“关键少数”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履职,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亿利集团应于9月20日前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1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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