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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转来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21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转来法院《执行裁定书》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20年10月20日,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或“ST昌鱼”)收到控股股东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华普集团”)转来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4执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华普集团持有公司股票8000万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称“中融信托”),以抵偿应支付的债务贰亿捌千肆佰万元。中融信托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执行裁定书》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在《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20号)和《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将被司法拍卖的更正公告》(公告编号2020-021号)披露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0年10月9日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控股股东华普集团持有的88,479,418股公司股票(占公司总股本的

17.39%)。上述拍卖事项已按期进行,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在淘宝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https://zc-paimai.taobao.com/)获悉“本场司法拍卖已流拍”(详见公司公告2020-022号)。

2020年10月19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京04执1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将华普集团持有公司股票8000万股过户至执行申请人中融信托,以抵偿应支付的债务贰亿捌千肆佰万元。中融信托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二、法院《执行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1、申请执行人: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2、被执行人:北京华普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等。

3、执行事由及过程:

中融信托与华普集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院作出的(2020)京民初1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对被执行人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股票8000万股享有质押权。

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在先冻结的被执行人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股票8000万股移送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9日10时至2020年10月10日10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公开拍卖了被执行人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股票8000万股,结果流拍。本次拍卖该8000万股股票的保留价为284,000,000元。第一次拍卖流拍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申请以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284,000,000元接受上述财产抵债。据此,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依照相关法规裁定如下:

(1)解除对被执行人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股票8000万股的质押。

(2)解除对被执行人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股票8000万股的冻结。

(3)将被执行人华普集团持有的ST昌鱼股票8000万股过户至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以抵偿应支付的债务贰亿捌千肆佰万元。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时起转移。

(4)申请执行人中融信托可持本裁定书前往登记机构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重要提示

1、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正常,该裁定不会对公司正常运行及生产管理产生影响,但该裁定的后续实施,将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该事项还涉及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公司将密切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方,按照相关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登载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二级市场交易风险,理性决策,审慎投资。特此公告。

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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