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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1-23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6号───────────────

关于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宜昌市

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

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杨青,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李冰清,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望灵,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夏智勇,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胡青,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长金投资)持有公司10%的股份;公司股东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联富达)、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9.98%的股份。2016年10月15日,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签订《一致行动协议》,约定一致行动期限为自2016年10月15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并约定在一致行动期限到期前1个月协商是否继续保持一致行动。2016年10月17日,上述股东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但未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的期限。2019年7月5日,公司公告称,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协议双方未协商,也未签订新的一致行动协议,双方认为该一致行动关系已于2017年10月15日到期自动解除。

长金投资与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19.98%,为公司的第二大股东。双方一致行动关系的解除导致长金投资、武汉联富达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分别下降至10%和9.98%,变动比例超过总股本的5%,已对公司股权结构产生重

大影响,属于应当予以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相关股东未及时告知公司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项,也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导致公司迟至2019年7月5日才对相关股东一致行动关系解除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股东解除一致行动关系,变动比例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公司股东本应及时告知公司并进行披露,但却均未履行应尽职责。长金投资、武汉联富达、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胡青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7条、第2.23条、第11.9.1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湖北武昌鱼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宜昌市长金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武汉联富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杨青、李冰清、望灵、夏智勇和胡青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公司及时、

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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