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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股份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0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执行新收入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颁布的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不会对公司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等产生重大影响。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7月5日下发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通知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4月17日,公司召开七届十次董事会及七届五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同意根据上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变更公司会计政策,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见2020年4月2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编号:2020-020)。

二、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内容、原因及日期

1、变更内容: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

2、变更原因: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精神,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3、变更起始日期: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准则。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没有导致公司收入确认方式发生重大变化,不会对公司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净利润、股东权益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新《收入》准则第四十三条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本准则的企业,应当根据首次执行本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本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企业可以仅对在首次执行日尚未完成的合同的累积影响数进行调整。” 具体影响如下:

1、对资产负债表项目的影响:将已收取客户对价而未交付商品的义务,在“合同负债”中列报。

报表项目期末增减金额(元)期初增减金额(元)
流动负债合同负债286,286,296.33324,211,478.47
预收账款-286,286,296.33-324,211,478.47

以上变化的报表项目均属于“流动负债”类别下,同时增减相同金额,对关键财务指标并无实质影响。

2、对利润表项目的影响:将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的运杂费在“营业成本”中列报。

报表项目本期增减金额(元)
利润表营业成本10,923,464.25
销售费用-10,923,464.25

销售运杂费作为合同履约成本由原准则在“销售费用”项下核算,变更为在“主营业务成本”项下核算,导致本报告期毛利率下降2.03%。该项变化只是主营业务项下的调整,并不影响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净利润指标。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对可比期间信息未进行调整。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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