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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照明:阳光照明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30

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的规定,作为浙江阳光照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核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议案及有关资料,就公司对外担保、利润分配预案等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2021年度,公司对外提供的各项担保,其程序符合《公司章程》、证监发[2003]56号及证监发[2005]120号文件的相关规定,也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时总股本1,414,659,630股扣减公司回购账户39,478,064股后的1,375,181,566股为基数,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0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275,036,313.2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到下一年度。

上述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的分红政策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客观情况,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独立意见

公司现有的内部控制已覆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在公司经营管理层的领导下和全体员工共同努力下,内部控制得到了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已形成了规范的管理体系。公司董事会已对公司2021年度的内部控制进行了自我评估,认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健全的、执行是有效的。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真实情况。

四、关于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的独立意见

一直以来,阳光照明坚持诚信经营原则,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接受政

府和公众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较好地履行了社会职责,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社会责任报告》客观、真实地披露了公司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所做的各项工作。

五、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在资金流出内部流程和决策机制方面已建立了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已得到有效运行。截至2021年12月31日未发现公司大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同时,也未发现公司存在违规对外担保。

六、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意聘任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丰富的内部控制审计执业经验,具备承担公司内部控制审计的能力。同意聘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七、关于2021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根据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的各项考核指标、年度经营业绩,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2021年实际薪酬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严格执行了公司薪酬制度,并根据相关规定发放了薪酬。

八、关于对下属子公司核定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的下属公司厦门阳光恩耐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阳光城市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浙江智易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安徽阳光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安徽智易物联科技有限公司、鹰潭阳光照明有限公司、浙江阳光碧陆斯照明电子有限公司、浙江家利宝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艾耐特照明(欧洲)有限公司、曼佳美英国公司、赛德斯照明有限公司、美国阳光实业有限公司、阳光照明美国公司、多乐照明公司、曼佳美新加坡公司、利安分销有限公司、澳洲艾耐特照明有限公司、恩耐照明(德国)有限公司,在2022年度核定担保的总额度不超过128,500万元。我们认为该担保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发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其他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法人单位、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担保的情况。

九、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资产状况,有助于提供更加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同意计提本次资产减值准备。

十、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投资理财业务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理财业务的议案》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

2、在确保公司日常生产经营、资本开发等资金需求的前提下,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适度购买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部分高收益私募产品,不会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通过进行适度的中低风险的理财,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收益,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整体业绩水平,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要严格依据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对投资的审批权限及授权、风险控制、日常监管等方面进行严格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

4、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资金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1亿元开展金融机构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及部分高收益私募产品理财业务,上述额度内资金滚动使用,同意董事会授权董事长行使相关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

十一、关于提名赵伟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的的独立意见

1、公司董事的提名和审核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况。

2、经对候选人相关履历和个人资料审查,未发现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入者或者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我们认为其均能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基于此,同意提名赵伟锋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同意将赵伟锋候选人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

沃健 宋执环 任明武

2022年4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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