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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关于变更广晟集团《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的监事会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9-11

根据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广晟有色”)于2016年3月26日披露的《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广晟公司有关承诺事项的公告》,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东省广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晟集团”或“广晟公司”)就解决公司与广晟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事项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以下简称“原承诺”)。鉴于继续履行原承诺存在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股东权益的情形,2021年4月29日,为进一步推进解决同业竞争有关事项,广晟集团出具了《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以下简称“新承诺”),提出对部分承诺事项进行变更。公司监事会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发表如下意见:

广晟集团本次出具的新承诺拟对原承诺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主要系原承诺事项已经无法履行或继续履行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广晟集团对承诺解决事项提出了明确的解决方案、解决时间、不能履约的制约措施,规范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广晟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的行为,有利于逐步分阶段根本解决广晟有色与广晟集团之间存在的同业竞争问题,符合原承诺及新承诺的核心目标。

公司监事会充分分析广晟集团的履约能力、履约风险及对策,认定广晟集团提出的上述承诺变更方案合法合规,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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