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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晟有色:独立董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6

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202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董事候选人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查阅拟聘任董事刘子龙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具备董事任职资格。

我们认为经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提名刘子龙先生为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提名方式和程序、提名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提名刘子龙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

二、《关于增加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经营业务发展需要,公司增加 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关联交易,严格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交易原则及关联交易定价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也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合法有效;同意本次新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三、关于修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确定严格按照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据个人薪酬与公司效益相结合等原则审慎制定,有利于激励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尽责的义务,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修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中喜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满足上市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法定条件;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有利于保持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允性,变更理由正当;该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决议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意见》的签署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名:

郭勇
杨文浩曾亚敏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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