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况,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次解除限售的12名激励对象符合解除限售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对各激励对象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解除限售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与公司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充分调动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骨干的工作积极性。同意对12名激励对象第一个限售期的174,000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相关
手续。
独立董事:李燕、梅慎实、姚志斌、朱剑岷
2022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