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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旅酒店独立董事关于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1-20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全资子公司首旅酒店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债转股形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审阅了公司拟向首旅酒店集团(香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首酒香港”)以债转股方式增资75.93亿元人民币,首酒香港由原注册资本1港币增加至759,300.000084万元人民币的有关文件,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增资不是对境外酒店行业的投资,不涉及购汇及资金出境,不会新增占用外汇额度。债转股后,首旅酒店对首酒香港的注册资本增加,持股 比例 不变,仍然为 100%控股。公司先期已经对相关政策、程序进行了充分了解及积极沟通。

公司本次增资有利于改善首酒香港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强首酒香港的持续经营能力,提高抗风险能力,不影响首旅酒店的主营业务,符合首旅酒店的发展战略和长远利益,增资后首旅酒店仍为首酒香港的实际控制人,对首酒香港的重大决策具有决定权,不存在影响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北京市商委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二、《关于授权公司总经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现金流比较充裕,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收益,风险可控,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该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和《总经

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购买理财产品事项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使用效率,获得高于同期存款利息的投资收益,不影响公司主业正常经营,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出现。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购买理财产品在总额度限制及时间限定下的具体授权事项: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12个月内任意时点购买理财产品的额度控制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5%以内(2017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总额为762,717万元);在上述额度及期限内,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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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 韩青 梅慎实 姚志斌 朱剑岷

2018年11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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