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就拟提交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投资设立子公司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上述拟进行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董事会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投资设立杭州东方华康康复医院有限公司、杭州金诚护理院有限公司,符合公司业务发展战略,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公司在医疗服务产业的规模,拓宽公司营业收入来源和增强持续经营能力,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战略和全体股东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