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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财政部于2017年陆续修订并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四项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以下简称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要求境内上市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财政部于2019年度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该通知要求编制2019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表。由于上述会计准则及报表格式的发布和修订,公司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并按以上文件规定的起始日开始执行上述企业会计准则。

2019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和财会[2019]6号主要影响如下:

(一)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

1、以企业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作为金融资产分类的判断依据,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类;

2、将金融资产减值会计处理由“已发生损失法”修改为“预期损失法”,要求考虑金融资产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从而更加及时、足额地计提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3、调整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会计处理,允许企业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进行处理,但该指定不可撤销,且在处置时不得将原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累计公允价值变动额结转计入当期损益;

4、进一步明确金融资产转移的判断原则及其会计处理;

公司自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并自2019年第一季度起按新准则要求进行会计报表披露。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企业无需重述前期可比数,比较财务报表列报的信息与新准则要求不一致的无须调整,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相关财务指标。

(二)执行《关于修订印发 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 [2019]6号)

本项会计政策变更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进行调整将原列报项目“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分别计入“应收票据”项目和“应收账款”项目;将原列报项目“应付票据及应付账款”分别计入“应付票据”项目和“应付账款”项目。并调整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不会对公司2019年度所有者权益、净利润产生影响。

三、独立董事、监事会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相应

变更,变更事项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监事会认为: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备查文件

1.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19年8月2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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