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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湖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3-09

我们作为大湖水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经营规划及资金的需求情况,董事会决定的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合理的,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次利润分配预案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关于续聘2018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担任审计机构的资质条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勤勉尽责,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同意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4、关于控股子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湖南德海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关联方湖南德海制药有限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行为遵循市场公允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有关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未损害公司及公司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非关联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亦未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产生依赖。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流动性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运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用于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基础上,在决议有效期内循环滚动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6、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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