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及《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现就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我们在本次会议召开前,充分了解公司本次交易的目的、交易方案及程序进展等有关事项,并就董事会第八届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署资产租赁、物流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本次交易方案合理、具有可操作性,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的战略定位,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四川汇晟物流有限公司为广汇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系本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的交易定价方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保持独立性且未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将本次交易相关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谭 学 蔡镇疆
甄卫军 高 丽二○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