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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审慎分析公司董事会第八届第四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及文件,我们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及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负责的核查和落实,现就有关情况做如下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止 2020年 9月 30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527,916.25万元人民币,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

2、对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计划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调查了解:截止2020年 9月 30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527,916.25万元人民币,不存在担保逾期的情形。为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有助于子公司高效顺畅的筹集资金,进一步提高经济效益,没有损害公司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对2021年度担保做出预计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议,既兼顾了公司实际发展、经营决策的高效要求,又满足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同意公司2021年度对外担保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客观公正的原则,我们对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进行了调查,经审阅有关资料后认为,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合理的,这些交易是必要的、可行的、合法的,也是公平、公正、公开的——

1、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正常生产经营所需。

2、关联交易的可行性

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以前年度交易的延续,新增关联交易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关联交易风险较低并且可控。

3、关联交易的合法性

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4、关联交易的公开、公平、公正

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拟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判断,均以公司所提供的资料为依据,本独立董事不承担上述资料虚假性责任。依据上述资料,本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合法的。

同意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在对相关资料文件充分了解且核实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子公司核销部分应收款项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要求核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部分应收账款,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更加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相关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为酒钢集团提供反担保的独立意见

1、公司因甘肃宏汇本次贷款融资业务向酒钢集团提供相应比例的反担保,系支持甘肃宏汇经营发展的行为,且由甘肃宏汇为广汇能源提供本次担保所属等额价值资产抵押作为反担保,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亦无影响。

2、本次担保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本次担保有利于提高甘肃宏汇的融资能力,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3、同意公司为酒钢集团提供反担保事项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凤云 孙积安

谭 学 蔡镇疆二○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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