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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汇能源: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伊吾矿业收购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马朗一号矿井详查探矿权补充说明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9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伊吾矿业收购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马朗一号矿井详查探矿权补充说明的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布了《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伊吾矿业收购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马朗一号矿井详查探矿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2号)。现将本次交易的情况补充说明如下:

一、 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印发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第十三条规定:“以出让金额形式征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低于规定额度的,可一次性征收;高于规定额度的,可按以下原则分期缴纳:

1、探矿权人在取得勘查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探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转为采矿权后,在采矿权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

2、采矿权人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20%;剩余部分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年度缴纳。

一次性缴纳标准、首次缴纳比例和分期缴纳年限,由省级财政部门、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制定。”

二、 本次矿权转让情况

1、2019年12月,本次交易的出让方新疆富蕴广汇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蕴新能源公司”)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土资源交易中心签订了《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马朗一号矿详查成交确认书》和《新疆伊吾县淖毛湖矿区马朗露天矿详查成交确认书》,以成交价合计8,691,970,000元摘牌取得交易标的,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签署了《矿权出让合同》(编号:探出合同〔2019〕077号、探出合同〔2019〕078号)。

2、根据上述《矿权出让合同》约定,签订合同后应当缴纳矿业权权益金的20%,剩余部分的矿业权权益金按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缴纳,具体事宜,在本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合同出让的探矿权转为采矿权时,由双方另行签订缴纳协议进行约定。若本合同出让的探矿权未转为采矿权不再缴纳。

3、截止公告披露日,本合同出让的首期20%矿业权权益金已缴纳完毕,剩余80%权益金将在本次矿权转让交易完成后,由受让方伊吾广汇矿业有限公司主导继续勘探并将探矿权转为采矿权,在采矿权的有效期内按年度缴纳,缴纳金额的计算公式为:年度矿业权权益金=矿业权出让收益率×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特此公告。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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