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广汇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于2020年6月10日召开董事会第七届第三十二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董事会的各项议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审核,现就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效期自届满之日起均延长12个月,即延长至2021年7月2日。我们认为本次延长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有效期的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继续顺利推进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工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本事项提交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GH America Energy LLC公司获取资金借款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关联借款的来源为公司控股股东广汇集团全资子公司Brazos Highland Holding提供的不超过1亿元美元的资金借款,借款利率不低于当地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2.本次关联交易形成的实质是公司关联方Brazos HighlandHolding,LLC向公司全资子公司GH America Energy LLC公司提供不超过1亿美元的资金借款,专项用于GH America Energy LLC公司在美国德克萨斯州投建的光伏项目。
3.本次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公司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维护了全体股东,包括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是必要的、合法的。
同意将本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马凤云 孙积安
潘晓燕 谭 学
二○二〇年六月十日